问:我企业是新成立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已在中基协完成备案,但由于不清楚税收政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请问未向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个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一条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第二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八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综上,你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证券基金协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来源:大成方略。转载请注明来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本月线下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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