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消火栓管理的通告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疏散通道是火灾发生时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走道,消火栓是用于灭火的重要设施。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两个通道”和消火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施划标志的消防车通道和地下式消火栓井盖处停放车辆以及进行上锁、打桩、堆物、摆摊等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疏散通道上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擅自拆除、停用室内外消火栓。

四、5月底前,建筑物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2015)规范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消火栓标识设置。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依法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对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室内外消火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为立即组织改正,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畅通,室内外消火栓保持完好有效。

六、对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室内外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七、对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由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八、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九、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反映。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安全生产总指挥部办公室

市消防领域安全生产指挥部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