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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二手车行业蓬勃发展

许多人会因性价比高

而选择购买二手车

林先生却遇到了烦心事

满心欢喜买了辆二手车

没曾想竟是辆“调表车”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市民林先生向厦门某二手车行购买牌号一部雷克萨斯二手汽车,购买价为65万元。《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该车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如有以上两点可无条件退车退款。林某付清全款后,与车行办理交车手续。2016年10月,林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经查询维修记录后,发现该车辆在2015年12月27日的行驶里程为98512公里,而送修当时车辆仪表盘显示的行驶里程仅有59463公里。林先生怀疑是二手车行在车辆出售时人为修改了里程数,遂找到二手车行的负责人李某提出交涉。双方交涉未果。林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某二手车行立即退还购车款6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当于购车款三倍的金额195万元,另赔偿已支付的车船税、保险费等费用。

林先生

当初车行的销售人员告知我原车主平时都在岛内开,里程数不多,买车时仪表显示里程数为5.8万多公里,谁知道我在维修时发现该车早在2015年最后一次保养时就已行驶9万多公里,相差近4万公里,还未计算最后一次保养至买车这段时间车辆行驶里程,我认为二手车行存在欺骗行为,如果当初我知道实际里程数,绝不可能会以65万元价格买这部车!

这辆车本身就是典当行押的,实际行驶里程就是9万多公里,现在的二手车十台有九台调里程数,没有人会去关注。买方如果真的在乎里程数,就要写在合同上,也可以自己去4S店或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核实。现在车行卖二手车,只能承诺车辆无重大事故和无泡水,无法保证仪表上显示的里程数是准确的

二手车行

法院审理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二手车行与林先生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林先生购买车辆自用,未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畴。案涉车辆在2015年12月27日行驶里程数已达98512公里,而在2016年10月将车辆送去维修时,里程表显示的读数仅为59463 公里,显然是被人为更改。林先生发现该情况后,于2016年10月25日向该二手车行提出异议,从购车之日起算未满六个月。因此,二手车行应对案涉车辆承担瑕疵举证责任。该二手车行未能举证证实上述瑕疵责任与其无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可以认定案涉车辆里程数被更改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前,且某二手车行对此情况是明知的。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注明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但在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中,影响车辆售价的因素在于车辆新旧程度、机械性能、保养情况等因素,而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机械性能除了和车辆出厂年限有关外,也和车辆行驶里程密切相关,行驶里程较长的车辆,因其自然磨损等原因,在保养情况相当时,其机械性能一般较行驶里程短的车辆差,后期保养费用亦高,故售价相对较低,而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最直观的依据就是车辆里程表的读数。因此,该二手车行应真实、全面地向林先生提供车辆行驶里程信息。但其明知车辆仪表显示的里程数远远低于实际里程数,却未如实告知,导致林先生对车辆售价作出错误判断,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某二手车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因此,林先生在购车时没有核实车辆真实的里程数,不能作为该二手车行免责的抗辩事由。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因此,林先生要求某二手车行返还购车款65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并赔偿车船税39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林先生要求某二手车行按购车款的三倍即195万元赔偿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湖里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林先生与该二手车行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该二手车行应返还林先生购车款65万及支付利息,赔偿车辆税费损失3900元;另应向林先生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195万元。

该二手车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案经二审、再审,福建高院于近日作出再审判决,维持法院一审判决。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现实生活中,除以积极言辞提供虚假情况外,更为常见的表现是经营者对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然而,不实陈述并不当然地与“欺诈”划等号。经营者的不实陈述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以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为评价标准。

以本案为例,二手车交易中,车况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车况与行驶里程密切相关,一般来说,行驶里程较长的车辆,因自然磨损等原因,机械性能较行驶里程短的车辆差,后期保养费用亦高,故售价相对较低,而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最直观的依据就是车辆里程表的读数,因此车辆行驶里程数属于经营者应当披露的商品主要信息。该案中,二手车行明知仪表显示的里程数远远低于实际里程数,却未如实告知,导致林某对车辆价值作出错误判断而购买案涉车辆,车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照消法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