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李培英(1950 2009年):1950年10月生,河北省广平县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曾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总裁。因贪污受贿罪于2009年8月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死刑。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贪污受贿案案发于交通运输审计局2007年1月对首都机场的一次日常审计。案发后,中纪委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调查。2007年6月,李培英被“双规”。调查结束后,中纪委将案件移交最高检,最高检指定山东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08年1月30日,李培英被刑拘,2月4日被逮捕。
2009年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培英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定李培英的犯罪事实是:在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副总经理,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资金拆借、银行贷款担保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2661万余元。
在2000年至2003年间,李培英利用担任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裁、总经理,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私自从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的理财资金中,转出人民币共计8250万元,由其个人控制使用,后李培英将该款作平账处理。
一审判决后,李培英不服,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09年7月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培英于2009年8月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死刑。
媒体报道过程
从2007年李培英贪污受贿案案发,到2009年李培英被执行死刑,媒体对李培英贪污受贿案的报道集中在以下三个时间段:
第一阶段:李培英被“双规”
2007年6月初,“机场大亨”李培英被“双规”的消息一经披露,立即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通过百度以“李培英”和“机场”(排除其他同名名人)为关键词进行新闻搜索,仅6月就有107篇相关报道。其中《首都机场集团董事长李培英被双规》的报道被人民网、红网、凤凰网等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这一阶段,媒体的报道主要集中在对公众发布李培英被“双规”的消息和分析个中原因。除了这种直接对案件的报道外,还有部分是将此案例作为当年中央政府开展廉政风暴后的一个典型在评论中提及,比如《南方周末》的评论文章《肃贪“三十天大限”没有回头路》等,还有一小部分是从公司的角度来分析李培英被“双规”后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影响情况,比如由网易等网站转载的报道《花旗:首都机场高层被双规对上市公司影响不大》等。
在媒体对李培英被“双规”的消息进行公开报道后,李培英贪污受贿案也进入了调查和司法审判程序,媒体对李培英案的报道也暂告一段落。
第二阶段:李培英一审被判处死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10日对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案一审宣判,认定李培英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李培英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提交了上诉。
这时,媒体对李培英贪污受贿案的报道达到了对该案整个报道过程中的最高潮。通过百度以“李培英”和“机场”为关键词进行新闻搜索,2月份有604篇相关报道,其中新华网2月10日的报道《首都机场
集团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因受贿罪被判死刑》被法制网、财经网、网易、凤凰网等各大网站转载近300次。 此阶段,媒体除了对李培英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进行报道外,还有对李培英二审是否可能免死的分析报道、对李培英案件中折射出的体制问题的反思、对李培英案件背后问题的深度挖掘等。李培英提起上诉后,媒体对该案的关注度下降,等待终审判决。
第三阶段:李培英被执行死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6日上午宣判,驳回首都机场原董事长李培英上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自首和立功情节未获认定。李培英于2009年8月7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死刑。
终审宣判和李培英被执行死刑成为媒体对该案报道另一个小高峰。通过百度以“李培英”和“机场”为关键词进行新闻搜索,7月和8月的报道数量分别为266篇和229篇。此阶段,媒体除了对终审结果进行报道外,主要从案件细节、如何评价李培英案、如何遏制贪污腐败等问题上进行了报道。其中,新华网的报道《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被执行死刑》、人民网的评论《巨贪李培英走上极刑路能否警醒“同路人”》、《广州日报》的评论《不干胶巨头的贿赂“粘”出了啥》、《东方早报》的评论《贪官的死刑标准何以愈发模糊》、中财网转载的报道《首都机场原董事长十四次澳门赌博输掉3300万港元》等,是此阶段被大量转载的热点新闻和评论。
李培英被执行死刑之后,媒体对李培英贪污受贿案的集中报道画上了句号。但是该案作为近年来较为少见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日后同类型案件报道中也常被提及。
舆情应对过程
在李培英被“双规”的消息被报道后,一位分析师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李培英被“双规”的消息属实,则必然给上市公司首都机场带来影响,甚至影响到首都机场回归A股。“首都机场集团的扩张策略,可以说是李培英一手制定的。而首都机场回归A股,李培英也有策划。”这位分析师称。但是知名国际投行花旗最新分析报告却认为,此消息对上市公司并没有直接影响。在其看来,首都机场受惠于航空业增长周期、奥运及人民币升值,预期吞吐量增长势头会持续。
首都机场对该案件唯一的正面官方回应是在李培英被“双规”之后做出的:按照民航局党组纪检组的要求,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党组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观看《李培英贪污受贿案警示录》录像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集团管控,建立健全惩防体系,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但是并没有公开报道公司会如何应对李培英出事后的遗留问题。
2007年有多名国企重量级人物下马,李培英只是其中的一名。鉴于此,网友和媒体首先向政府提出了国企高管该如何监管、怎样避免权钱交易等贪腐行为这一系列问题。另外,同属国企高管,同因经济犯罪,而量刑却不一样,媒体也对此提出了质疑(《东方早报》的《贪官的死刑标准何以愈发模糊》)。
面对国企高管频频落马的现状和网友媒体的质疑,政府在当年加大了反腐力度,并在2009年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面对媒体对量刑差异的质疑,比如陈同海(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受贿1 9573亿元仅被判死缓,法院对新华社记者的解释是:“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陈“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所检举的其他人违法犯罪线索,为有
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再看李培英一案。其贪污罪涉及8000多万元,因为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被法院认定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缓,但受贿的2000多万元却未能逃过死罪,是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但关键的问题是认罪态度。济南中院认为:“李培英归案后虽曾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在审理过程中,李培英又推翻供述,所以对李培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解不予采纳。”尽管法院方面有此类解释,但是“坦白从宽”这个标准仍然比较模糊,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网友主要观点
由于李培英是中国民航系统有史以来,第一个被判死刑的高层管理人员,该案的判决下达后在民航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网上对李培英其人和该案的讨论也比较多。通过对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易等网站和发展论坛、百度贴吧、天涯和猫扑等论坛进行搜索,关涉此案的评论和讨论帖不少。对此类评论和回帖进行分类整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支持类:必须严惩以身试法者
网友“changchaoxing”:早就应该对贪官采取这种政策。难道贪污、受贿就比盗窃、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小?盗窃、抢劫侵犯的多数时候是个人财产,而贪污、受贿多数时候侵犯的是全民的财产。对贪官的判刑就应该比照抢劫来判刑。为什么不能呢?我认为就是因为能够制定这样刑罚的人不敢制定这样的刑罚,为什么不敢,大家心中应该有数。
网友“csd常青树”:这是贪官的可耻下场,应为一切有贪欲者戒。
网友“投身武装党卫军”:这些人,不想合法发财,走歪路子,这是必然结局。
质疑类:怀疑判案的公正性和量刑标准
网友“jiongkun”:相比中石化老总陈同海贪污两亿被判死缓而言,对李培英贪污2600万判死刑立即执行又是依据的那条法律法规呢?司法的公正体现在哪里
反思类:此案的危害性和如何避免
匿名网友:李(培英)最大的危害在于用人问题,其在位期间乱用一些不负责任的人为官,这些人就像病毒一样危害一方,把一方净土搞得乌烟瘴气、污水横流。
网友“秦海”:李培英和众多的腐败分子,走到这一步,当然有他们自己的责任,他们也要为此付出代价。但是,“虎兕出于柙,谁之过与?”在对官员的管理上,没有或缺乏定期的检查制度,也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网友“不爱换马甲”:比这个更应该追究的是国企领导体制及机制问题,不能怎么方便窃取就怎么设置。换了以前那种集体领导的模式,这种事情的发生根本是不可能的!
期盼类:希望国企老总能“干净干事”
匿名网友:权力集中,无人监管,是他们犯罪的根源。这种“一把手”体制如何破除?何时破除?要坚决将国企反腐坚持到底,民心所向!
匿名网友:国资委知道不知道,现在职工真正深恶痛绝的是分配不公的特殊表现腐败,以及由此而滋生出的一些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其他问题。这种腐败,是一种寻租或滥用职权的结果。特权阶层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经济资源配置,为自己谋取私利,是极不公平、严重违背社会正义的分配方式。
匿名网友: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为什么软弱?这和对国企审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在审计上,很多国企领导既是“委托人”又是“审计对象”。由于国企领导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要看审计对象脸色行事,国有企业还有什么假不敢造?
事件结果分析及舆情应对点评
李培英贪污受贿案是民航系统一宗典型大案,李培英也成为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民航高管。该案从李培英被“双规”到其被执行死刑,其中每一点新的动向都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对李培英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有网友拍手称快大呼判得好,也有网友心存疑虑,觉得存在不公和隐情,还有网友看到国企高管频频落马从而对管理制度和监管体制提出了质疑。在面对媒体和网友质疑的过程中,企业和政府虽然也有应对,但是因说法模糊并无法让网友完全满意。
从搜集到的网友评论和帖子来看,质疑量刑不公的在所有质疑声中最响亮。很多网友将李培英和陈同海相提并论,因为他们的地位相当、涉案原因相近和案发时间接近,但是涉案金额更大的陈同海却是判处了死缓。在面对质疑时,相关法院都没有回避,分别给出了说法。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给出的说法却并不能让人完全信服,这不得不让网友质疑贪官的死刑标准,以及发出“没有背景的妖怪真的会被一棍子打死”的感慨。《东方早报》也发表了评论文章《贪官的死刑标准何以愈发模糊》。
覃辉和蔡汉德是李培英贪污受贿案中的两位重要污点证人,但是在李培英被审过程中,覃辉取保候审,蔡汉德在逃被通缉。据网友的说法,他们俩都未出庭作证。作为裁定李培英被判死刑的受贿罪的重要污点证人,如果真如网友所说的并未出庭,一纸证言是否能作为证据确实有待商榷。对于网友的传言,从现在搜集到的资料来看,并没有官方公开的说法。
人民网的网友评论《边赌边节节高升,带“病”贪官何以能提拔?》,提出了网友心中的第三个质疑。贪官在贪的过程中步步高升,胃口越来越大,最终走上了不归路。文章作者指出:“诚然,李培英这样的腐败分子,是会千方百计隐瞒和掩盖自己的病况的,所谓讳疾忌医莫他们为甚。这确实会造成发现的难度。但是,他的赌病从他一当官就有,而且严重已有3年;病到了14次去澳门赌博;病到了输掉3 300万港元!可以说病到了病入膏肓,病到了连命都丢掉的程度,却才被发现,这也深刻说明了我们发现官员疾病的机制本身有着多么严重的缺陷。”
在李培英贪污受贿案中,在面对媒体和网友的质疑时,虽然政府和企业的回应并不能完全令网友满意,但是也不乏可圈可点之处。
【本文节选自《中国企业家非正常死亡舆情报告》,作者彭铁元 ,人民日报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