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啸年
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啸年,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197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88年4月至1997年5月在社旗县李店粮所工作,1997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社旗县青台粮油购销公司工作。2020年9月16日,张啸年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查,张啸年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20年7月28日8时许,郑州至社旗班车司机尹文龙将在郑州市汽车客运南站物流发的两只波尔山羊装到班车上,当日12时40分许,该班车到达社旗县红旗路与郑州路交叉口,尹文龙将两只波尔山羊卸下车,告知在该交叉口卖车票的郭德恩将两只波尔山羊放到途径社旗的唐河班车上即离开。当日13时10分许,郭德恩因需上车售票将两只波尔山羊交给附近的三轮车师傅任黎明照看。当日13时30分许,张啸年骑电动车途经该处,发现装在笼子里的两只波尔山羊,即与其儿子张冬联系,让其驾车前来将羊拉走。后张冬驾驶豫R633H5号车辆赶到现场,在二人抬羊上车时,任黎明上前制止,并用脚踩笼子阻拦,劝阻无果后,张啸年、张冬将两只波尔山羊连带铁笼搬到车上离开。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两只波尔山羊价值为3300元。
张啸年身为中共党员,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研究决定,给予张啸年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社旗县纪委、社旗县委、南阳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关于给予李金朋同志
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李金朋,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199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至2002年11月任桥头镇和庄村村委委员,2002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桥头镇和庄村党支部委员。2020年12月31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金朋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李金朋存在以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8年12月,李金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社旗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对医生谎称系自己在家中摔倒导致腰部受伤,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补助费共计9958.7元。2020年9月1日,李金朋退还医疗保险补助费9958.7元。
李金朋身为中共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研究决定,给予李金朋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社旗县纪委、社旗县委、南阳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关于给予李玉君同志
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决定
李玉君,男,汉族,1973年2月生,初中文化程度,社旗县李店镇人,201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3月至2020年12月任李店镇青台村治保主任。
经审查,李玉君存在以下违纪违法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9年7月2日21时30分许,李玉君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929W9小型汽车沿赊店镇香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香山花苑”小区南门路段时,被社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玉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65mg/100ml。2020年4月3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玉君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李玉君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玉君身为中共党员,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于2021年4月8日研究决定,给予李玉君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8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社旗县纪委、社旗县委、南阳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关于给予杜乾同志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杜乾,男,汉族,1981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2000年8月参加工作,200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8月至2019年7月任赵河街道孔庄小学校长,2019年8月至今任赵河街道埠口小学校长。2019年4月10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杜乾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审查,杜乾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9年2月16日,杜乾饮酒后驾驶豫RRV539小型汽车在社旗县张天庄路段行驶时,与同车人员王婷发生争执,后王婷报警,杜乾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杜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4mg/100ml。
杜乾身为中共党员、赵河街道埠口小学校长,饮酒后驾车,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研究决定,给予杜乾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社旗县纪委、社旗县委、南阳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关于给予杜乾
政务撤职处分的决定
杜乾,男,汉族,1981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2000年8月参加工作,200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8月至2019年7月任赵河街道孔庄小学校长,2019年8月至今任赵河街道埠口小学校长。2019年4月10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杜乾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调查,杜乾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019年2月16日,杜乾饮酒后驾驶豫RRV539小型汽车在社旗县张天庄路段行驶时,与同车人员王婷发生争执,后王婷报警,杜乾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杜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4mg/100ml。
杜乾身为赵河街道埠口小学校长,饮酒后驾车,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研究决定,给予杜乾政务撤职处分, 岗位等级降至十二级。
本决定自2021年4月26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来源:社旗县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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