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汪某将其承租的公租房免费给女儿刘某一家居住,14年后,汪老人想要回房屋自己居住,没想到女儿一家却找各种理由拒绝腾房。于是汪老人将女儿刘某一家三口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女儿一家搬离其承租的公租房,将房屋交由自己居住。
事情原由
女儿不愿归还公租房
九旬母亲将女儿告上法庭
汪某膝下有一双儿女,刘某是老人的女儿。
2007年1月18日,汪某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没有住处的汪某依照国家政策申请了位于盘龙区某处的公租房。
汪某居住一段时间后,女儿一家由于经济问题导致居无定所,汪某于心不忍,于是将上述公租房无偿交给女儿一家三口居住,并承诺女儿一家可以住十年。之后,老人搬至儿子家居住。
随着汪某年纪越来越大,她的孙子长成一个大小伙,祖孙俩同住一间7平米左右的卧室,很不方便。于是汪某萌发了要回公租房居住的想法。
2015年,汪某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女儿。女儿告诉母亲,之前因为母亲的劝说,才将丈夫的房屋卖给了舅舅,导致他们现在没有地方居住,等他们找到合适的住房就搬出去,让母亲不要催。母亲听后表示同意。
直到2020年,女儿也没有归还老人的承租房,还将老人的电话拉黑,对老人不闻不问。老人经过再三思考,于2020年底将女儿一家三口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女儿一家搬离其承租的公租房,将房屋交由自己居住。
法院审理
女儿侵犯了母亲
公租房的占有和使用权
庭审过程中,原告汪某多次哭诉女儿一家对自己的不孝顺、对房屋的霸占。
被告刘某则不断抱怨和指责母亲,她认为由于母亲(原告汪某)的掺和,丈夫的房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舅舅,造成了巨大的家庭矛盾。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自己一家举债46000元装修了涉案公租房,债务到现在都还没有还清,而且母亲答应过自己,房子是给她的。
经审理,盘龙法院认为,原告汪某因租赁关系取得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是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自原告在本案中向三被告主张归还房屋开始,三被告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其一直占有该房屋至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占有和使用权,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三被告返还涉案房屋。
因三被告认可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今涉案房屋是由三被告占有并使用,故三被告应当结清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相关费用;对于原告主张三被告归还房屋时清扫干净,如有人为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由被告承担的诉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目前房屋的卫生状态妨害其使用权的行使,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发生实际毁损并产生的维修费用,故不予支持。
自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房屋的诉求送达被告时,其承诺被告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现三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涉案房屋是公租房,产权属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告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占有和使用权,有权将房屋无偿交由亲人使用,但无权承诺该房屋归被告所有。
据此,盘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汪某腾还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某房屋,并结清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管费。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责任编辑 袁熙
校对 王利绚 董宇
编审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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