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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日前的最新数据显示,美元“稳定币”供应量已经突破1000亿美元。其中USDT 约占62.61%,USDC 约占 20.42%,BUSD 约占 8.89%,DAI 与 PAX 各占约 4.48% 与 1.36%。美元稳定币的总供应量,已经从年初的 300 亿美元左右实现了3倍左右的增长,其中USDC 更是实现了7倍以上的疯狂增长。

所谓美元“稳定币”,是由欧美私人机构发行的,1比1锚定美元的链上虚拟货币,例如USDT由一家名为 Tether (泰达)的公司发行,USDC 由Coinbase发行。

诞生于2014年的USDT是“稳定币”的鼻祖,其最初目的是为了方便虚拟币交易。由于比特币、以太坊等加密货币具有高度波动性,同时多个国家政府对加密货币和法币间交换采取限制措施,因此,与美元等值的USDT等稳定币成为市场的香饽饽。从事加密货币交易的投资人,通常首先将法定货币兑换为USDT等稳定币,然后通过USDT进行其他加密货币的交易。

根据泰达公司的商业模式,当投资人向泰达公司汇入美元,即可以获得等量的USDT虚拟币,这一过程也被称之为“铸币”,而当投资人向泰达公司缴销USDT,则可以获得等额的美元。泰达公司不仅可以收取铸币与缴销过程中的手续费,还可以享受持有期间美元所产生的利息。从以上模式我们可以看出,美元“稳定币”的本质是一种美元电子凭证,非常接近“数字美元”。

近年来,中国大陆成为使用美元“稳定币”的主要市场。与此同时,USDT的使用场景也在不断“出圈”,除了用来交易虚拟币,利用USDT进行洗钱成为一个新的犯罪途径。去年以来,广东中山、福建莆田、河北献县等地警方已经通报多起利用USDT等数字货币进行洗钱的案件,涉案金额均达数千万元。

其“洗钱”过程如下:首先,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资金通过化整为零的形式,转入多个分散的银行账户,再通过这些账户在某些虚拟币交易所的“OTC”、“C2C”平台上,购买美元稳定币(USDT),并将这些USDT转入到指定的链上地址,最后通过在不同钱包地址之间不断进行混币洗币,再转给境外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套现。同时,国外不法资金进入国内,只需要进行反向操作即可。

5月18日,“三大协会”曾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其中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

然而,这样的协会公告,对于打击人民币与USDT等美元“稳定币”的互兑,几乎没有任何意义。目前阶段的人民币与USDT的互兑业务,99%以上采用所谓的“C2C”交易方式:由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撮合、担保、信息交流等服务,由投资人之间“一手交钱,一手转币”,对于这样的交易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很难进行有效监管。

而提供“C2C”交易平台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在2017年“94”之后,尽管实际运营团队及客户都依然在境内,但其法人机构均已名义上迁至国外,监管上面临一定的困难。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采取的是“个案打击”,如去年10月、11月,两家知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主要负责人先后被公安部门带走配合调查,均与平台提供的美元稳定币OTC业务中,涉嫌为赌博资金洗钱提供服务有关。

据推测,当前我国每天通过各大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的人民币与美元“稳定币”互兑业务,其交易量可能已经达到百亿元级别,给国家金融安全与外汇管理带来巨大风险隐患。

面对这样的情况,当务之急是应当立即将USDT等美元“稳定币”纳入外汇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USDT等美元“稳定币”,显然是一种特殊的“外币凭证”,理应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管辖。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当前,各大虚拟币交易所普遍提供的人民币与美元“稳定币”互兑的“OTC”、“C2C”业务,其本质是在为非法的“外汇业务”提供便利与服务,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在美元不断放水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美元“稳定币”,实际上充当了美元滥发的帮凶角色,并与各种“空气币”联手,借助区块链这一新兴技术,加速收割“全球韭菜”。这样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