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于2020年11月29日至12月30日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某某小区内,采取拽车门的手段,两次盗得人民币4,32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季某某于2020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趁被害人赵某未锁车门之机,将其停放在XXXXX的银色现代悦动轿车(车牌号:吉EXXXXX)车门拉开,盗得车内4,300.00元。

案发后,季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季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趁被害人刘某未锁车门之机,将其停放在XXXXX的白色奥迪Q5轿车(车牌照号:吉EXXXX2)车门拉开,盗得20元后被当场抓获。被盗钱款被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中一起系未遂,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鉴于其系坦白,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21年5月18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部分犯罪系未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返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