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工程款被判倒给15万 张德明、李永刚、李英革三位法官被指枉法裁判

近日,科沅公司马德森实名向中央巡视组举报举报兴安盟中级法院张德明李永刚、李英革三位法官,原文如下

中央巡视组:

举报人:马德森,吉林省农安县开安镇得胜村郭家窝堡屯5组人,电话:13756932255。

现向巡视组举报兴安盟中级法院张德明、李永刚、李英革三位法枉法裁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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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于2013年在科右中旗承包了科右中旗布日都小区六栋楼盘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开发商没有及时给付工程款,发包方积欠举报人建设工程款5518113.22元,利息7144300.00元合计12662413.22元。该案件经过以上三位被举报法官审理,举报人不但没有收回工程款,反而被判决倒给发包方和胜公司15万元。举报人受此天大冤屈,多年来申冤无门,请巡视组为举报人伸冤。

本案件的法官存在明显枉法裁判情况:

1、 本案件中,被告和胜公司与科沅公司的施工合同被二审法院认定无效,进一步认定该工程是马德森个人投资挂靠科沅公司施工。既然科沅公司不是本案件合法原告人,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该驳回起诉,这是法律基本常识,此错误之一;可是本案没有发回重审或者驳回起诉,而是仍然以科沅公司为原告审查并认定了一系列案件事实,将之前认定真正施工人举报人马德森撇在一边,最后判决竟然是由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科沅公司来承担返还多收工程款15万元的责任(暂且不说是不是应该返还)。

一个不是案件当事人的民事主体,竟然要承担案件的返还责任,这个案件有多麽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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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案工程在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解决时,和胜公司承诺给付价值4173445元的18套楼房折价偿付农民工工资。和胜公司与科沅公司签订该协议之后,和胜公司仅仅给付价值280万元13套楼房,其余5套价值130万元的楼房没有给付,庭审中,举报人一方提出和胜公司没有给付其今5套楼房,并出具接收13套楼房手续,按照法律规定,和胜公司作为履行交房义务的一方,应该有义务举证涉案房屋18套房屋全部已经交给举报人一方,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应该承担房屋没有交付的不利后果。而面对这一个法律基本常识,二审法院三位法官集体失聪,在举报人一方诉讼请求中已经包含这5套楼房价款的情况下,竟然认定举报人一方没有诉讼请求该内容,并以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否交付为理由,莫名其妙的判令原告一方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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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施工合同明确地下工程价值974995.56元由和胜公司自行施工,举报人一方不负责施工。本来双方在诉讼之前的多次对账中均已经对此无异议。之后诉讼过程中,由案外人吴宏昊提交给和胜公司的所谓补充协议却将举报人一方没有施工也没以任何方式介入的地下工程施工费用约定由举报人一方承担。关于给补充协议,吴宏昊在法庭庭审中明确表示是在涉案工程发生上述之后编造的,补充协议上的科沅公司的印章是之前已经作废的,同时举报人一方还提供了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科沅公司印章更换说明,证明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印章时该印章已经作废。尽管有以上有力反证,二审法院仍然坚持按照补充协议内容将地下工程97万元费用判由举报人一方承担,任你千条证据,也得拜倒在我的定案权力之下,这就是本案法官在本案件审理中的逻辑。

涉及本案件社保金问题,和胜公司自己承认实际交付67.45万元给社保部门,并没有按照工程总造价全额给付,举报人一方也同意按照实际交付的67.45万元抵扣工程款,不成想二审法院三位法官大笔一挥,判令抵扣1133841.42元社保资金,多抵扣了459341.42元。这种操作已经背离了正常人的思维逻辑和生活逻辑,更不要说法律逻辑。被告人没有发生的费用,为何要原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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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私下与案外人吴宏昊签订的将来以三套楼房,作为中介好处费给吴宏昊。但是并未约定楼房的价值、楼房给付的时间。和胜公司私下将房屋给付吴宏昊事先没有告知举报人,事后没有举报人同意,庭审期间举报人再次明确不同意该给付三套楼房行为,二审法官不问青红皂白,直接抵扣工程款。严重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位真是法官权力大过天,我的权力法官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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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林林总总案件事实认定过程来看,二审法官在本案中根本就不是居中审判,而是被告人一方的帮手,帮助被告人一方审判举报人。本案件判决令结果令所有有良知的人们愤慨难平,举报人多年上访维权,经过人民网有良知的新闻媒体报导,兴安盟法院面临压力多次承诺给予纠正。都最终杳无音信。现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举报人希望能够帮助举报人声张正义,惩治枉法裁判法官,保护举报人在内公民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