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议》(2015)的签约国,为实现2030年“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碳中和”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正在进行各种努力,其中包括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为此,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近期,2021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针对即将于下个月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发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部规则。该三部规则,旨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碳交易的登记、交易和清算三大环节予以细化,全国碳市场的运作流程和操作细节正逐步清晰化,并形成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格式,即“登记结算制”。
在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呼之欲出的当下,为了深刻理解碳排放权交易并预测其未来,除了宏观地研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协定系统下非强制性排放规范所体现的国际政治、经济以及气候技术原理之外,简洁、直观的方法就是考察一下目前国际上发达的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 ETS)的运作机制;而该方法的最微观的起点则是对比欧盟排放权交易合同条款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登记结算制实操所暗含的条款简化。
通过微观的起点对比,不仅可以为相关机构和结算银行的业务规则提供借鉴,还可以在宏观背景下对交易市场的未来走向进行预测。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完整合同条款与我国碳排放交易格式的对比表:
总结
通过以上对比,并经观察排放交易的历史背景(欧盟ETS的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等),总结如下:
一、中国的登记结算制下,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极大地提高。
二、登记结算制的把控要点和难点在于配额设定和分配、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的核查和减排项目的核证与登记。
三、如果只有配额交易,碳排放市场缺乏持久的内生动力,会变得死气沉沉;减排项目的核证减排量交易才是碳排放市场的目的动因和动力。
四、中国在节能减排绿色经济的技术得到提升后,可以考虑积极探索排放权的跨国交易,促进碳经济的国际合作和人民币结算。
为此,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机构、结算银行、核查和核证机构的组织和业务细则应考虑到未来跨国交易以及和国际接轨的可能性。
本文作者
刘克韬 大成武汉分所 合伙人
擅长专业:跨境投资与贸易、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不动产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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