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04月03日17时18分许,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豫U5M22*号牌小型轿车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路段,与李某驾驶豫AF5673*号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人员受伤。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2021年4月5日23时13分,在济源市二淅208国道1153KM五龙口镇五龙头村路段,宋某酒后驾驶豫UT389*号牌出租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田某某驾驶豫HM464*/豫H87N*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3、2021年04月17日00时04分许,冯某醉酒后驾驶豫H8B97*号牌小型轿车沿王屋山景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迎门村路段时,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冯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化验,冯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7.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4、2021年04月17日21时30分许,在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阳光花苑小区门口,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UE512*号牌小型轿车撞坏小区门口栏杆,经抽血化验,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9.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5、2021年04月30日13时49分,在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南水屯加油站,李某某驾驶豫U8813*号牌轿车与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经检测,常某某事故发生时替体内酒精含量为168.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6、2021年05月01日03时许,在济源市西一环克井镇灵山村口,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U8711*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撞到路中间隔离桩,致使车辆受损,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化验,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7、2021年5月13日23时43分,翟某某驾驶豫U7815*/豫UD015*号牌重型栏板半挂车在济源市东二环与南二环交叉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卢某某受伤。后经检验,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8、2021年05月15日22时09分许,在济源市东环路赵礼庄篮球场路段,姚某某醉酒后驾驶豫L058E*号牌小型客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卢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9、2021年05月12日20时20分许,赵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豫U1N01*号牌小型客车在思礼镇三河农贸市场行驶时与王某某停在农贸市场的豫UJ58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化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2mg/100ml,已到达醉酒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10、2021年5月21日23时38分许,王某某驾驶晋E7878*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EA09*挂重型半挂货车沿2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庞某某驾驶的冀AKN802/冀AJZ6*挂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冀AKN80*/冀AJZ6*挂货车又与前方刘某某驾驶冀AKT96*/冀A04Z*挂货车发生相撞,冀AKT96*/冀A04Z*挂货车与前方王某某驾驶冀A8783*/冀ARV6*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庞某某受伤,三车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