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订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两法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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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和适用领域上而言,政府采购法主要是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法则是针对政府采购工程。这两部法律有着共同之处。此外从国际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国外大多数国家只有《政府采购法》(类似),而无《招标投标法》(类似),遵循的都是统一的采购规则。

二是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权责分配不对等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但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中,采购人对于采购方式的选择、参与评审确定中标结果的权力受到严格程序和实体限缩。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体现,更多的是体现的是评审专家的权利。专家不专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政府采购的属性认定和救济方式存在问题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重属性(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决定了其救济渠道的复杂性,质疑投诉、举报、复议应诉等等,这也导致了本该由采购人和供应商依法解决的民事纠纷,转化为与监管财政部门的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法修订的主要方向和目的?

一是政府采购范围扩大。

基于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要求,政府采购定义进行了重新完善,将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纳入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规范范畴。

二是强化绩效管理。

按照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三是评审要素量化问题标书改变。

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评审要素应当细化,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对于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的理解和政府采购方式的运用有助于破解现在一些主观因素无法量化评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