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报道再一次将“中国孕妇泰国坠崖案”重新拉回人们的视野,不同的是,这次站在舆论风口浪尖的不再是被告人俞某冬,而是审理案件的泰国法院。

法官认为俞某冬不构成蓄意杀人罪,将俞某冬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而受害人王女士的代理律所则表示:

二审法院在事实查明方面不够细致,案件细节证据没有分析论证,将在当事人授权下上诉本案至泰国最高法院”。

至此,一个疑问不禁浮现在脑海中,如果俞某冬在泰国被轻判,能否依照我国刑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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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一、我国刑法对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管辖权,是我国司法主权独立的体现,也是我国国家主权独立的体现。通常情况下,当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犯罪行为的,我国均有管辖权,这是基于行为人的身份是我国公民。

但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也就是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当受到处罚的,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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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崖地点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即,我国刑法对外国刑法判决持消极承认的态度,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我国刑罚权的实现。

换言之,不管外国刑法对犯罪作出的是有罪判决亦或无罪判决,对该犯罪我国仍然可以追究,行使审判权。但同时,对外国判决及行为人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情况予以考虑,根据审判及刑罚执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虽受外国审判,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我国仍有管辖权,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俞某冬在泰国被轻判,能否依照我国刑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如果俞某冬在泰国被轻判,能否依照我国刑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被告人俞某冬是我国江苏省人士,是我国公民,根据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原则,对俞某冬的罪行,我国享有管辖权,且俞某冬所犯之罪不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

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即使俞某冬在泰国经过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如果俞某冬在泰国被执行刑罚的,在执行我国对其判处的刑罚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外国刑罚可以折抵我国刑罚。

不管怎么说,十年有期徒刑的改判结果,对于受害者和家属来说,确实是一个难以接受的判决。目前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已经表示将上诉到泰国高院,希望可以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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