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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即抖音母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维持原判,爱奇艺需赔偿抖音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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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可知,微播公司方面称,当用户在百度网中以“抖音下载”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出现爱奇艺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链接标题和内容均有“抖音”字样,点击上述链接后跳转至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极速版”手机安卓版App的下载页面。微播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微播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对此,法院认为爱奇艺设置“抖音下载”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使用、展示的行为,目的是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网站涉案App的下载页面,以获得相关的流量、用户和交易机会,进而获取商业利益。另外,爱奇艺在推广涉案App的过程中使用“抖音下载”,足以导致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误认为爱奇艺公司经营抖音App,或者与抖音App的服务提供者存在有授权、合作等关系,从而产生混淆。

因此,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即微播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侵害了二原告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直接证明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的证据,因此法院的考虑因素包括两点:一是涉案商标及抖音App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爱奇艺公司作为同处于视频领域的互联网公司,理应有所知晓,但仍进行设置涉案关键词,有一定的主观恶意;二是双方均认可涉案关键词的点击次数为18次、设置持续时间为3天,且涉案链接所处位置为搜索结果第二页第二条,无证据显示涉案行为的侵权范围、影响非常广泛。最后,法院依法酌定经济损失为15万元。

因此,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并驳回微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