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奖励金的规定,主要见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它是城市房屋征收中配合按期签约、腾房的被征收人所能获取的一部分利益,可在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一般不会超过补偿总金额的15%。而从《土地管理法》的立法趋势上看,“参照适用”城市征拆法规的迹象是很明显的,奖励金这回事也一定会被在农村征地中继承甚至发扬。不过农民面对的情况一定比城里人要更复杂,简言之,我们需要权衡这几个问题:
其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订,就很难再反悔,而在签约环节前被拆迁村民几乎没有行得通的救济途径。
我们多次梳理过,农村征地的新流程是“先签约,后报批”,在签约期限内征地批复还没有依法取得。这也就意味着,农民若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其救济渠道将会是不甚清晰的。
结合湖北省的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能看得见的也就只有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了。但请注意,想要听证必须有多数被征收人的一致不同意见为基础,否则你是听不上这个证的。而结合最高法近期的相关裁判可知,在征地批复作出前,征收方的相关行为不会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综上,对于农民而言形势就很清楚了,如果你觊觎奖励金这笔不大不小的眼前既得利益,那么放弃对整个补偿安置利益的进一步争取就是你所要做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