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关于介绍卖淫案的起诉书,内容显示聊城王某某多次介绍与卖淫女与嫖客进行非法交易,并在从中收取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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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王某某被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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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街道**村**号,现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犯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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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介绍杨某某、岳某某卖淫,并与卖淫女按其与嫖客在微信中商定嫖资所得五五分成从中收取介绍费。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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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12月15日,经王某某介绍,杨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宾馆向高某卖淫,收取嫖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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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12月14日,经王某某介绍,杨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宾馆向何某卖淫,收取嫖资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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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7月21日,经王某某介绍,杨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路路口南一小区内向崔某卖淫,收取嫖资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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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年8月13日,经王某某介绍,杨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路**路路口南一小区内向刘某卖淫,收取嫖资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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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年8月16日,经王某某介绍,杨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附近一小区内向赵某卖淫,收取嫖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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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0年12月9日,经王某某介绍,杨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学西门附近一小区内向杨某卖淫,收取嫖资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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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0年12月6日,经王某某介绍,杨某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东昌府区***家属院内向张某卖淫,收取嫖资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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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0年12月13日,经王某某介绍,岳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宾馆向张某建卖淫,收取嫖资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介绍杨某某、岳某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王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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