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戚某、范某军虚假诉讼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戚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范某军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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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情况

1.2016年3月14日,单某洋向被告人戚某借款10万元,刘某为担保人,口头约定月息5分,实际借款9.5万元。

2.2016年8月10日,单某洋向被告人戚某借款12万元,刘某为担保人,口头约定月息5分,实际借款11.4万元。期间单某洋和刘某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

3.2017年3月14日,单某洋向被告人戚某借款20万元,刘某为担保人,口头约定月息5分,实际借款19万元。加之之前的部分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单某洋向被告人戚某出具40万借条一张,并写明“之前的所有条据作废”。

借款诉讼情况

1.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戚某持40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单某洋。2018年7月12日,法院判决单某洋向被告人戚某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

2.因之前的10万元和12万元两张借条并未销毁,被告人戚某指使被告人范某军持该两张借条于2018年6月21日到法院起诉单某洋。2018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单某洋向被告人范某军偿还本金22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人戚某、范某军向法院申请执行单某洋抵押给被告人戚某的房屋一套,后经私下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单某洋共需偿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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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被告人戚某、范某军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范某军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范某军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戚某、范某军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范某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范某军当庭认罪,均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范某军当庭认罪认罚,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沭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出自: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