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是否需要缴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和业主是否有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责任问题

问:1、建设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是否需要缴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若没有缴纳保证金,项目业主在用地期满后拒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政府代为履行复绿职责的费用应由何处列支?2、现在有业主认为,临时占用林地在报批时已经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且项目业主恢复了林地生产条件也不会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因此业主没有必要履行复绿责任,应由收缴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代为履行复绿义务。请问这种观点错在哪里?临时占用林地的复绿主体应该是谁?3、临时占用林地是否要编制植被恢复方案?植被恢复方案是否可以参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来编制?

福建省林业局信箱回复(20210517):

国家和省里并无要求临时占用林地缴纳保证金的有关规定。依据《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临时用地到期后应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以及代为履行的问题,按照《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可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