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的识别与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食品的限制性宣传
3、《传销罪》关于传销罪的构成和处罚
案例陈述:
来源:法制观察员
欣柏宁宣称的国家专利。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专利申请查询记录显示:一种用于激活干细胞实现抗衰老的口服液及其制备工艺
专利申请状态为:审中
专利申请号:CN201911362822.3
申请人:山东尧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明人:钟希刚
公告号:(空白)
公告日:无
欣柏宁宣传的专利号竟然是专利申请号,而非授权专利号。
通过网络公开宣传称:欣柏宁牌纳米硒黄精山药复合饮品,是由中科院、中国江南大学蒋建忠教授专家组,根据中国工程院陈君石院士《纳米硒与人体健康》的理论与实践。在原产品基础上,历经一年多的实验,研发升级而成的用于激活人体干细胞、修复人体病变细胞的产品。纳米硒小分子水(国家专利ZL202010878451.0)的应用,使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附加值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际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显示:国家专利为ZL202010878451.0的一种纳米硒小分子水功能饮品及制备方法,查询无结果。
通过网络公开宣传称:欣柏宁牌纳米硒黄精山药复合饮品,是由中科院、中国江南大学蒋建忠教授专家组,根据中国工程院陈君石院士《纳米硒与人体健康》的理论与实践。在原产品基础上,历经一年多的实验,研发升级而成的用于激活人体干细胞、修复人体病变细胞的产品。纳米硒小分子水(国家专利ZL202010878451.0)的应用,使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附加值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来源于欣柏宁口服液微信公众号
山东尧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欣柏宁作为一款功能性饮品几乎无所不能。然而,在欣柏宁的产品包装上却看不到任何功能或专利。
来源于:法制观察员
以案释法:
关于专利,专利申请号和专利号有着本质的差别:
专利号:专利号是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
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上专利号为: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没授权时给的号)。
申请号:在专利申请人向国知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给予专利的申请号。(就是申请时给的号,并没有授权)
案例中所宣传的“专利号:CN201911362822.3”实为专利申请号,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欣柏宁产品的专利号。
对此,《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因此,企业以“专利号:CN201911362822.3”进行产品宣传涉嫌虚假宣传;
另外,对于欣柏宁产品在互联网自媒体,社交媒体,以及视频平台的功能性宣传,以及利用与欣柏宁无任何关联型视频为“欣柏宁”产品提供功效作证的行为,均可适用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涉嫌虚假宣传。
对于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由于一些企业通过生产主体与销售主体分离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因此,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案例中所涉产品“欣柏宁”的定价标准,零售价1000元,以及广告发布渠道和模式来看,存在涉嫌传销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标准如下:
(1)一般情况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刨根问底:
对此,山东潍坊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
山东尧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是在去年(2020年)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手续合法。
针对虚假宣传和涉嫌传销,有可能是外地代理商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不好监管;
非法传销需要知道在什么地方有会销或传销行为,如果在外地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
2020年曾有媒体报道:《虚假宣传与涉嫌传销之下的山东长彤生物还能走多久?》
来源于华声网
部分报道内容:“社交财经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彤官媒”搜索发现,2019年1月,该公号曾发布.长生露产品功效讲解”视频,该视频介绍的产品为.长生露牌山药黄精复合饮品”,讲解者称,.长生露”除了是一款特殊医学配方的食品之外,还是一款保健食品,也是一款药品,既有药的疗效,又有保健品的安全性,讲解者并强调,.只要坚持服用5-6年的时间,人就可以实现延缓衰老,长生不老。”
与山东尧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欣柏宁的产品构成,宣传渠道等有一定的相似度。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报道中企业主体“山东长彤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 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青龙湖东路1号。
2019年媒体报道:《潍坊一传销组织发展会员2万余人》
来源大众网
报道内容显示:2018年5月,潍坊安丘市公安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在“某某商城”网络平台投资被骗现金7000元。2018年5月22日,安丘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该平台主要是根据会员所购买的套餐数额及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并无实质的交易或者服务,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团伙自组建以来,已发展会员2万余人,会员层级67级,涉案金额2亿人民币,涉及20余个省市。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
普法警示:
传销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更为重要的是,传销组织者可能对产品功能做出虚假宣传,甚至虚构功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习总书记。
人人普法,共建和谐,共享幸福!——“与法同行”公益普法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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