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会遇到提交了申请书但是地方机关不作为的情况,该如何救济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分享最高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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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当事人向自然资源部邮寄《查处申请书》反映土地违法行为,请求自然资源部履行土地查处职责,自然资源部未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邮寄《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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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李某、李某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京01行初XXXX号行政裁定,对李某、李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李某、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京行终XXXX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李某、李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XXXXX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武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某、李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李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自然资源部反映土地违法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范畴,自然资源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李某、李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李某、李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李某某向自然资源部邮寄《查处申请书》反映土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部未作出答复,李某、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自然资源部履行相应职责,涉及信访机构履行信访职责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某、李某某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二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李某、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其他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自然资源部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本案存在重大土地违法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自然资源部对重大、复杂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法定管辖权,而其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违法。3.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李某某向自然资源部递交的《查处申请书》系信访属认定事实不清。4.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李李某、李某某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并责令一审法院或其他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李某、李某某向自然资源部邮寄《查处申请书》反映土地违法行为,请求自然资源部履行土地查处职责,自然资源部未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李某某邮寄《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李某、李某某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审、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XXXX号行政裁定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初XXX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