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华与被害人齐某江系亲戚关系,被害人齐某江与被害人苏某系朋友关系,被害人齐某江、苏某分别出生于1958年、1959年。杨某华谎称认识天津公交公司某位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齐某江和苏某办理退休后返聘工作以及帮助二被害人将退休单位由天津公交公司变更为北京公交公司,从而每月增加2000元的退休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间,杨某华以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需要各种费用为由,多次在天津市河北区分别骗取被害人齐某江和苏某钱款34800元、42100元,共计76900元,并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日,杨某华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齐某江、苏某办理返聘到天津公交公司稽查科开车的工作,并帮助二被害人将退休单位由天津公交公司变更为北京公交公司,以每人需要交纳体检费1600元、退休保障金5000元为由,在本市河北区王串场街幸福道26号盛宇里16号楼底商(杨某华原经营的“薯芋萱”门店)以现金方式分别骗取齐某江、苏某各6600元,共计13200元。苏某将本人的现金6600元转交给齐某江。

2.2020年3月19日,杨某华对苏某谎称变更退休单位,需要按每个月4600元退还天津公交公司二个月的工资,在上述地点及同样方式骗取苏某现金9200元。

3.2020年3月21日,杨某华对齐某江谎称疫情期间延迟办理退休金转结,需要齐某江向天津公交公司补齐第一季度三个月的退休金15000元,另对苏某谎称变更退休单位还需要再退还天津公交公司一个月的工资4600元,在上述地点及同样方式分别骗取齐某江、苏某现金15000元、4600元,共计19600元。苏某将本人的现金4600元转交给齐某江。

4.2020年3月26日,杨某华谎称变更退休单位二被害人需要向北京公交公司补交退休金12000元为由,在上述地点及同样方式分别骗取二被害人现金12000元,共计24000元。

5.2020年4月9日,杨某华谎称变更退休单位前三年内不能存在事故记录,帮助苏某消除在保险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记录,需要“运作”费用2500元为由,在本市河北区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苏某现金2500元。苏某将本人的现金2500元转交给齐某江。

6.2020年7月15日,杨某华对二被害人谎称变更退休单位还需要向北京公交公司交纳保证金1200元,另对苏某谎称消除交通事故记录还需要“运作”费用6000元为由,在本市河北区分别骗取齐某江1200元、苏某7200元,共计8400元。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2日将杨某华抓获归案。杨某华,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同居住地。201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7年5月23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杨某华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并提交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杨某华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杨某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字具结。庭审中亦未表异议。

2021年5月18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杨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历史上曾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但未能改过自新,仍继续实施诈骗犯罪,且多次实施和诈骗老年人财物,并未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应考虑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杨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责令杨某华分别退赔被害人齐某江、苏某人民币34800元、42100元。

三、在案扣押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