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
积极举报无证行医行为
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近日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出台
《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共二十一条,分别从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个方面对汕头市非法行医举报投诉奖励办法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了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对无证行医行为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举报内容与查实的无证行医事实相符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后通知举报人,给予奖励1000元。
此外,办法还明确:
1、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2、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3、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无证行医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4、一个举报涉及多个无证行医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合并发放;
5、举报同一无证行医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无证行医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申请奖励;
6、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除举报事项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做出的罚款金额部分不作为确定奖励金额的依据。根据办法,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举报人实名举报;
(二)所举报的无证行医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四)举报的无证行医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的;
(五)举报情况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二)被举报行为的参与方、当事人;(三)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的;(四)不涉及无证行医行为的举报;(五)匿名举报;(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素材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
图文整编:潮阳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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