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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给饮料公司供货,饮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第三人董某作为欠款担保人和冀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承诺如果饮料公司支付不了货款,由董某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冀某货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到期后,仍未能支付货款,双方发生争执。董某不愿意支付货款,现以冀其对其胁迫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法院会支持董某的请求吗?

简要分析:冀某向法院起诉,是行使撤销权。以前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对行使撤销权都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行使撤销权也有明确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受胁迫,是可以请求撤销的。本案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该不该撤销,主要看是否存在胁迫行为,签订还款协议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里一年的期限,不适用时效中断的情形。董某的起诉超过了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且不能证明存在胁迫行为。所以董某撤销《还款协议》的请求不应当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