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下午,疑似复旦大学发生一起数学科学学院青年教师姜某持刀捅死学院党委书记王某的暴力犯罪案件。根据社交媒体上流传的讯息,姜某疑似因科研考核不达标,面临被学院解聘的绝境,在学院党委书记当面向其宣布解聘决定时突然发难,杀害了该书记。
在法律上,作为在事业单位的大学老师被解聘,是否就是“绝境”?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起码在法律上对于大学老师被解聘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要确定青年教师姜某的身份,即是与所在大学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如果是前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科研考核不达标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还很难说,起码目前网上流传的信息尚没有这方面的;如果要以此来解聘姜某,所在大学要按上述法律规定完成上述程序,且在所在大学完成上述程序,姜某仍对解聘不服时,还可向所在大学的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还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仍不服的还可以上诉,甚至还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是后者,即如果青年教师姜某是所在大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样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途径。
首先,姜某可以申请行政复核、申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行政复核、申诉这过程中,有二个“三十日”要牢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监察部第18号令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对被解聘的结果不服的,应在三十日内先申请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诉。即申请复核、申诉的期限都是“三十日”。
其次,申请复核的受理单位,只能是原处分决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第三,申诉的受理单位,一般来说可“二选一”。
如果所在事业单位不是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对于被解聘不服的申诉可以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如果所在事业单位是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只能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多久能有结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申请复核一般在30日内会有结果,最长也不超过60日;而申诉的一般在60日内会得到最终结果,最长也不超过90日。
无论如何,以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都是犯罪。这一事件,对于双方及双方家庭都是莫大的悲剧。
希望本文能够提醒类似被解聘所面临“绝境”的大学教师姜某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一个醒,事情还没有那到“绝境”上那么糟糕,试下法律途径维权或许会迎来柳暗花明的另一村。
2021年6月8日
作者:特约评论员吴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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