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如果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何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错呢?出现哪些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就曾审理了一起涉及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女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还生了个儿子,男方遂起诉离婚并向女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具体的案情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案情回顾
2009年4月24日,季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季某。
2014年,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陈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娘家住,枯木逢春,期间陈女士与别的男人同居,并于2016年5月23日又生下一个儿子。
2017年6月,季先生与陈女士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之后,两人再次就离婚纠纷对簿公堂,双方都决意离婚,这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婚生子季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却争执不下。此外,季先生认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还生下孩子,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遂请求法院判决陈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并向季先生赔礼道歉。
【案件焦点】
1、离婚后婚生子季某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由谁承担?
2、陈女士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二、法院审理
首先,法院经审理认为,季先生和陈女士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是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造成夫妻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同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无效,准予双方离婚。
此外,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方,季先生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数额方面,100000元的赔偿金偏高,法院酌情确定为20000元。对于婚生子季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且因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确定将季某交由季先生抚养。此外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由陈女士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三、以案普法: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应当履行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维系良好稳定的家庭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遇见良人结为夫妻。经手离婚案件多年,有的人会动不动对配偶进行殴打、辱骂,有的与他人出轨、同居等,对配偶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很多婚姻因此走向瓦解。
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外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呢?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需综合以下因素确定:①过错程度;②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③过错方的经济能力;④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
综上,在婚姻中若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注意保存证据,必要时提起离婚诉讼,争取多分财产,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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