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人,我们有时候不仅仅会字斟句酌,而且有时就标点符号也反复思量,甚至有时引发强烈的争论。

许多非法学人士往往对此不理解 ,不就是一个标点符号么,有多大关系?

答案是当然有关系,而且关系很严重。

2021年6月6日广州政府网发布了《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7号)。

第一条明确:严格人员出行管理。广大市民群众非必要不离穗、不出省,确需离穗、出省的,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48小时内阴性证明要求自6月7日12时起实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旅行社等带头落实非必要不离穗、不出省要求。

5月31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离穗车辆和人员管理的通告》(第14号)第二条规定:离穗出省的小型汽车司乘人员,须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备查验。

广州民众敏感的发现,17号和14号通告相比,在离穗出省中间加了个逗号。

从语法上方析,离穗、出省说明无论是离开广州还是出广东省,而且离穗出省则是指离开广东省(因为要离开广东省前提必须是要离开广州城)。

于是,在6月7日,广州市政府迅速发布了《关于广州第17号通告市民普遍关注问题的权威解读》。

问:第一条里的“确需离穗、出省的,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是指离穗就需要还是出省才需要?

回答:这句话里的“离穗、出省”,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通过广州辖区内机场、铁路、公路客运站等站场离穗的旅客(不含外地中转旅客),须凭“健康码”绿码,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二是离穗出省的小型汽车司乘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备查验。与14号通告的政策是一致的。

这就让焦虑中的广州市民放下心来,其后与广州协同防疫的佛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也对“离禅、出省”进行了类似解读!

我们看到,政府通告(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标点符合的要求要比一般的行文要求高很多,标点符号更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不能出现因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当而引起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上的歧义现象。条文出现歧义现象就足于说明该文件的质量不高,重要的是还可能引起法律适用的困难。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就碰到了一个标点符号的问题。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指出:

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在宪法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的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由于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代表建议将“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建议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将上述两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我们看到,这不是一个单纯语法上的问题,而是强调要清晰地表达立法原意。一个逗号之差,直接关系到公民、集体财产能否得到有力保护的问题。“这个逗号删得非常好”,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同样给予高度赞赏。他说:“删除逗号,等于廓清了立法本意,强调对于补偿不仅要依法保障,而且怎么补,补多少, 还要依法进行规范,增强了依法补偿的法律力度。”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仅就该规定的前后段之间以句号相隔来看,可以认为该规定的后段是对民诉法中关于被监禁的人等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定。即被告被监禁等的时间在一年之内的,适用民诉法关于“被告就原告”的规定;而被告一方被监禁等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就要“原告就被告”。然而,民诉法并无对被告被监禁等的时间进行限定,依此被告一方被监禁等的时间不论是在一年以内还是一年以上,都要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可见,如果认为被告一方被监禁等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就要“原告就被告”,那么该司法解释就与民诉法的规定相抵触。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是解释结果不得与法律原意相背离,理解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应当如此。这其实也是标点解释不可“因点害意”的规则要求。由此反过来看,《意见》规定前后段之间严格地说,正确的用法应当是分号而不是句号。鉴于《意见》第8条规定使用的标点符号导致实践中的困惑,最高法2010年12月9日对山东高院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余文唐《法律解释不可“因点害意”》,2017年5月9日《检察日报》)

许多人认为法律条文就是字词组合,其实哪有那么简单?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建议内容为:《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解释管理工作,明确起草技术要精细化,尽量明确列举以减少不必要的“等”字使用,对于必须使用“等”字的,要明确“等”字语义或限制条件

202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中说:第一,能够通过列举方式予以确定的,应当尽量列举齐全,尽可能在司法解释中减少“等”字的使用;第二,确实无法列举完全,需要使用“等”字兜底的,通过前置增列法或后缀增补法的方式,尽可能明确“等”字指代内容的内涵和外延,避免适用时产生歧义;第三,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注重听取和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避免“两高”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第四,司法解释制定后,通过撰写文章、编写书籍、业务培训等方式,对司法解释中含有“等”字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详细解读,并针对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含有“等”字条文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确保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法律上的一个“等”字都要最高司法机关解读,你就知道法律是多么严谨的事,你怎么能看不起我们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