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的房屋份额,不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但是在同等条件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安份共有人想出卖房屋,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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