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就是女王,自信放光芒”昨日上午,保定街头一女子边走边脱衣,不顾他人劝阻,身上只着内衣走猫步秀身材,看起来十分自信,回头率爆表。
据多名爆料网友提供的现场视频,
6月7日上午,
在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路上,
一名年轻女子一边行走,
一边将裹在身上的红纱脱掉,
该女子出格的行为,
引来路人纷纷侧目。
一位好心大妈见状上前劝阻,
不料该女子却并不领情。
当日是高考首日,
清苑南路上还设有考点,
市民报警后不久,
一辆警车赶到现场。
包括一名女民警在内的多名民警
对该女子的出格行为进行了耐心劝阻,
但该女子仍然拒不听从,
执意我行我素。
民警最终只好
将其带上警车带离现场。
据知情人士称, 该女子平日里就喜好穿着奇装异服上街晃荡,有时还将内衣外穿 ,因此得了一个绰号 “裤衩姐” 。以前穿奇装异服还好,今天穿着内衣在街上晃荡,的确有点不像话。
虽说穿衣打扮是个人的事情,但违反了公序良俗,甚至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就不是个人的事情了。轻则会受到批评教育,重则扰乱社会秩序,会被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实际上
身着奇装异服上街的情况可不少,
此前有一女子身穿“旗袍”,
打着一把透明的伞,
看起来很有气质,
一开始还没有人发现不对劲,
仔细一看才发现,
女子身上穿的“旗袍”是画出来的,
并不是真正的衣服。
也有人在街上直接裸露身体,
此前台湾高雄新堀江商圈
就有一名年轻女子,
仅身穿一件黑色内裤,
几乎全裸地出现在街头,
引起了轰动。
那么这些行为合法吗?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是违法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应该是指 大庭广众之下,有男有女存在的不特定人群的场所 ,如商店、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
而象游泳池、浴池等这样的特定场所虽然是公共场所但裸体就不一定是违法的。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赤身裸体,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是指 多次实施裸体行为,引起众人围观,阻障交通,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恶劣 等。
裸露身体则 不仅包括全身赤裸 ,也包括比较常见的 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 ,或者成年女性 赤裸上身 等情形。
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行为必须是故意实施的 ,如果是被他人强迫或者是无意当中衣服掉落都不属于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裸露身体
被看到属于偷窥隐私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无理取闹,为自己狡辩:称我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那么别人看见了,是不是属于偷窥我的隐私?
因为按照《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也应该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是自己主动放弃了隐私权,不把自己的隐私当隐私,别人看见了,根本不叫偷窥,那只能叫欣赏了,更不应该说是违法行为,所以不应该受到处罚。
另外在家里裸体,特别是对有些开放的男女,不关门不拉窗帘随便脱衣服的,在家里裸露身体,虽然是污染了邻居的眼睛,但也只能算极不道德,有伤风化,警察无权处罚。
来源:河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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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大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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