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审判实务与探索》2020年(第一辑)戴红兵/主编

一、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前提:事实责任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离不开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裁判文书的前提。目前家事裁判文书对案件的事实只是作出认定,说理部分几乎忽略,只有一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予以确认。对确认的事实也不加以说理,更不对造成事实后果的责任加以分析,导致当事人不太明白,常有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之说。笔者认为,家事裁判文书由于有其特殊性, 是专门对家事纠纷的裁判,而家事纠纷应追及事实的起因,分清起因的对错,只有这样,才有说服力。所以必须对案件事实的起因进行说理,分析起因的对与错,分清各自的责任,很有必要把造成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的理说清楚。

对案件事实的说理由事实的来源、经过、结果三部分组成。⑴案件事实的来源。对案件事实的来源主要阐明案件的起因,分析造成事实起因的相互责任。⑵案件事实的经过。对事实的经过进行说理分析在事实经过的过程中谁的行为对事实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通过对事实经过的分析,使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了解和认可当事人再整个案件事实中起到的作用。比如,一个离婚案件,首先要确认双方的思想,为什么会形成提出离婚这个问题,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要了解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事实经过,是谁引起纷争,为什么会出现纷争,提出离婚是什么原因,所有这些事实,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应作为一个首要问题进行说理,把形成离婚事实的理由说透了,当事人也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了。(3)案件事实的结果。案件事实的结果是对案件事实的起因和经过进行归纳的结论,对结果的说理除了归纳案件当事人在整个事实经过的过程中存在的行为外,还要对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进行分析,最后才能作出结论,对案件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还要对案件当事人在整个事实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说理。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案件当事人在事实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说理,使案件当事人可以知道自己的过错和自己应承担的事实后果的责任,而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则会起到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和判断的作用。

二、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心:情、理、法

家事审判的对象就是家庭纠纷,而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以家为中心。 家庭的特殊性在于血缘和亲情。一个家庭的维系,主要依靠夫妻恩爱,尊老爱幼,团 结互助,诚信,中华传统美德等伦理道德维系。家庭纠纷涉及人员众多,如离婚案件 不仅牵涉夫妻双方,还会涉及未成年子女,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家庭,甚至其他债权人、 债务人,辐射面比较广,既要处理复杂的身份关系,又要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正所谓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见,家事审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审判那么单一,其有伦理、复合、社会性等因素,且处理不当就会酿成个人、家庭乃至社会的悲剧。综观家事纠纷的原因谐是因为非理性而引发,可见,情理在家庭中是不可忽视的,所以,在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上应重在情理两字。要通过情理的阐释,触动感化当事人的心灵,增加说服力和教育力,彰显司法的人性关爱和关怀。裁判文书的本质就是要说服当事人和社会接受裁判的结论。﹝1﹞实际上,家事裁判文书就是一场法与理的较量,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否接受,能否使案件的处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关键还是在裁判文书中能否达到以情触动良知,真正使当事人信服和接受。说理应当是家庭裁判文书的重点,这种说理应体现家庭行为规范,中华传统的家庭美德,敬畏婚姻,珍爱家庭,承载法治文化、传递世间温情等,要把这些融入说理中,这种说理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德。作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德,是指内心的情感或者信念,用于人伦,则 指人的本性、品德,即道德。“厚德载物”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神遗产,是我们构建平安和谐文化的准绳,也是维系家庭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在家庭中应推崇道德信仰,有德即昌,无德则亡,作为一个家庭成员应该憧得恩德。《周易-系辞》说“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德也涵盖了诚信、仁义等一切美好品行的道德范畴。现德已成为中国伦理核心概念,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核心概念,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行为的准则、品行、品质。德系于心。可见,在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对德的说理是值得推崇的,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中要有针对性地把德的道理说透,让当事人晓之以理,以达到触动当事人心灵的效果。

2. 孝。孝是中华传统提倡的行为,是一种稳定伦常关系的表现。中华民族自古有“百善孝为先,亲情重于天”的传统美德。孝即孝顺,孝敬,孝敬父母,孝敬长辈。在审判赡养纠纷案件中,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就应重点以孝为说理,只有对孝的道理说透了,才能触动当事人的心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争议的问题。著名的马彩云法官办理的“常回家看看案”就是一个家事中涉及赡养方面的案件,她在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中以传统的孝心为重点,颂扬中华民族承传的传统孝心,通过对孝的说理,不仅化解了案件当事人的矛盾,还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起到了“成风化人,教化育人” 的社会效应。还有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不仅当事人可以接受,社会公众也予以认可,充分体现了家事裁判文书在情理性的说理功效。

3. 敬。即尊敬,谦恭有礼的意思。对在己之上者谦恭有礼。在家庭中敬上受下, 敬是维系家庭的重要思想,在家事纠纷中,由于不敬而离婚、不赡养老人、不照顾儿女等屡见不鲜。可见,在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应包括敬的说理,使当事人明白敬是家庭不可忽视的思想行为。

4. 和。和在家庭意义上表现为和谐,俗话说“以和为贵”意即和谐是珍贵的。和谐是保证家庭幸福的基础,无论在家庭上、工作中、邻居之间、朋友之间、亲属之间均离不开和谐。和能生财就是传统的和谐理念。“和气致祥”是中华民族的古训,和作为一种传统观念,在家事裁判文书中,有针对性地把和的说理贯穿于文中,使当事人深刻理解和的重要,能唤醒一时的糊涂,化解案件的纠纷。

5. 让。让的含义于家人、社会成员、亲人,让的意境又表现为一种无私,一种奉献。“孔融让梨”就是从古流传至今的一个佳话,这个故事蕴含了一种关爱家人的 “让”。而在社会公众方面,如乘坐公共汽车时的让位,也体现了一种文明的行为。对于自然界而言,土壤为了花朵的芬芳,让出自己的养分;大树为了人们的凉爽,让出自己的一片绿荫。无论是社会中还是大自然都需要一种关爱、一种文明、一种无私、一 种奉献。可见,让的道理应列入相关家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对化解家事纠纷能起到重要作用。这不仅是有助于当事人的理解,也是一种传统文明的传承。

6. 爱。在一个家庭中,爱是一个根本的概念,只有爱的存在家人才感到温暖,爱是一种很微妙的情感,在一个家庭中,无论老幼都离不开爱,同时,爱又是一种责任, 一个家庭因爱而组合,一旦组合就产生了责任,责任是一种行为,当你对爱作出承诺时,责任便是重于泰山的行为。对于家人而言,爱是彼此心灵的感应,爱能使家人感到无限的温暖,能使家人有幸福感。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当—个家庭即将破裂时,对爱的概念进行说理,无疑是最好的解救药。

7. 民风民俗。民风民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对于当今推崇的民风民俗行为模式可作为说理的部分。一些家事案例,比如,关于彩礼纠纷的家事案件,就是由于民风民俗行为问题而引起争端,面对这类家事案件,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就应该有针对性地就民风民俗行为问题进行情、理、法的说理,以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8. 法。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离不开法,在家事裁判文书中,对适用法律的说理不可忽视,法包括法律和法理。在审判家事纠纷案件中,有些是有法条的明文规定,对当事人来说容易看得懂,而有些是无法条明文规定的,当无法条明文规定时,就要运用法理和习惯对案件的处理进行说明分析解释,对为什么要适用法理或习惯对本案进行裁判,适用法理或习惯对本案的行为有何约束,为什么要选择应当适用的法理或习惯处理本案,对适用法理或习惯的依据是什么等都必须以说理形式进行阐明,在适用法理或习惯时,最好能够援引经典的、主流的学术观点,以达到法律性、通俗易懂、 容易接受的效果。

在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中要针对接受者的感受,不能从决定者出发,从而陷入专断。裁判文书的说理就是不仅能让当事人信服,而且相信这个理由是正确的。这种规则就是论理,论理只是用来说服当事人及社会大众而已。﹝1﹞

以上八个方面,应作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内容,分别针对各类家事案件进行相关内容的说理。

﹝1﹞参见杨仁寿:《裁判思维的精髓》,载《司法周刊》2014年9月12日

三、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语言:通俗易懂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的意见》第1条规定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用语要力求规范、简洁、易懂,便于当事人明白理解。 家事裁判文书由于是针对家庭成员和亲属,具有亲情、理性、情感的特点,因此在说理和用语上尽量做到通俗易懂。综观古代的判词风格,《唐律疏议》开篇“秉气含灵,人为称首”。“句式整齐,节奏明显,便于宣读”。宋、明、清时期的判词风格表现为“笔简而赅,文明而顺;气盛而宜,言语准确;质朴畅晓;爽畅利落,从不拖泥带水”。古代裁判立足于情理、事理、伦理、道理、文理等多元或说理,形成了“文理犹长”的说理特点。家事裁判文书应参考上述的说理特点,对不同的家事纠纷运用不同的说理言词在家事裁判文书中进行说理。例如,对离婚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采用的是爱、敬、让的中华传统美德进行通俗易懂的说理;对赠养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釆用的是孝、敬的中华传统美德进行通俗易懂的说理;对彩礼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釆用的是民风民俗的中华传统进行通俗易懂的说理等,通过充分的说理,最后根据所说的理由作出裁判的结果,无论裁判结果怎样,作为当事人,双方能明白事理,作为社会公众会受到爱、敬、让的中华传统美德的教育,这种说理方式称为本体的裁判说理模式。 由于家事裁判文书的服务对象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说理的语言和文字上应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易懂,即使使用法律上特定概念,要进行高度精确和概括,在说理用语上,应当不拘于体系或体例,而应当是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一般人看得明白。 通俗易懂的语言可以让人们容易理解信息并加以吸收。从面对社会公众的角度,要考虑社会的通念和良知,社会的通念和良知就是一般人客观的常识,通过用一般人客观常识的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说理,使一般社会大众所能接受。此外,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也要讲究技巧,说理要遵循以下原则,即遵循合法、必要、恰当、透彻、效力的原则,说出的理由首先要合法,在此前提下把握四个方面的说理:(1)穷理即把理说到尽头。(2)条理即要有条理地说理,不要说理混乱。(3)文理即语言表达既要通俗易懂又要有一定的文釆。(4)明理即把道理说明白,使人看得懂,让人明白其中的道理。 对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在下笔前要确定应该说哪种理,在家事诸多理由中首先要确定说理的范围,要有选择性的说理,在说理时同时要考虑说理与裁判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理与论证的关系,裁判文书的结论应该是论证的结果,论证是说理的一个独特方式,它服从于说理,所以,在说理时要打好裁判结果的基础。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说理,尽量少用专业术语和一般人难以理解的词语,只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说理,当事人才能看得明白,家事裁判文书才可产生化解讼争的效力。

结语

随着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的不断推进,关于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已成为人民法院 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热议的话题。根据家事争纷的特点,“家事纠纷是剪不断理

还乱”的感情债,其涉及的是深植于内心的人之常情常理,是关于伦理情感方面的修复 有鉴于此,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必须将伦理情理融合于法理,这是与一般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根本区别。对家事纠纷,只有通过伦理情感,传统道理文化感染力和民风民俗的认同价值辅助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才可使家事裁判文书具有力度和深度。 裁判文书的说服对象为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故形式构成上应当包括理性、理论及情感。﹝1﹞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应以理性、理论及情感为重点,应把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提高到修复社会关系,弘扬传统美德的深度,通过对事实、理性、理论及情感的说理,使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成为承载法治文化、传递世间温情,平复社会矛盾,指引社会行为,引领社会新风尚的载体。

﹝1﹞参见[r日]高野隆等:《法律辩护技术》,张家瑜等译,台北律工会2013年版,第28-30页

作者简介

韦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