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5月6日,丁先生与冯女士登记结婚。2019年7月24日,丁先生在一酒店当场发现刘某与妻子未穿衣服开房,并证实刘某与妻子冯某发生了婚外性行为。于是,丁先生向法院起诉刘某侵犯了其配偶权,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一审】
2020年7月29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配偶权并应承担金钱赔偿的侵权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刘某与原告丁某的妻子冯某于2019年7月24日晚在廊坊开发区酒店开房,其开房的目的无需猜测,无论二人当晚是否真的发生关系,均不影响其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评价,系第三者插足的不道德行为;冯某已经结婚仍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亦属于不道德行为。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尚无配偶权的法律界定,且法律只赋予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外第三者。同时,配偶权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其内容在学界尚有争论。遂,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丁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7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丁某妻子冯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冯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丁某的损失可在离婚时向冯主张,向“第三者”追索责任,并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少勇)
后记
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件在逐渐增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规定,故无法向“第三者”要求进行侵害配偶权赔偿,从而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而据了解,在国外的很多判例中,婚姻中的受害者则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那么,如何能够更好地保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给“第三者”插足现象以警告,填补“侵害配偶权”空白,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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