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希望各位每天哪怕花5分钟在“互联网坊间八卦”上学一点点职场技能,看一个劳动案例,笔者就可以肯定,你足以干掉80%混日子的职场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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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李某诉被告智者四海(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者四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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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 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8月1日未休年假工资993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第二季度奖金10 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于2018年10月8日到智者四海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2019年8月1日,被告未书面说明具体原因的情况下,给本人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9年8月5日,被告关闭了我的企业邮箱,企业微信等,并安排公司保安3人强制清理本人物品。故诉至法院

知乎方答辩

我公司系合法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虚假休假,我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享有10天法定年休假,2019年休假4天,我方仅需支付2483元未休年假工资,且已经在仲裁裁决后支付完毕。

关于李某主张的奖金,没有任何依据,不同意支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法院查明:

李某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智者四海公司,从事资深领域内容运营工作。智者四海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7日,试用期6个月,至2019年4月7日。

智者四海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录用通知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录用通知函》载明:“

1、税前基本年薪:您的基本薪资为税前27 000元(底薪),试用期工资为税前27 000元(底薪)……

2、您的税前基本年薪为13个月的基本月薪资,第13薪将根据您当年的在职系数进行核算。13薪有效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您在该周期届满前离职的(无论任何原因),无该周期的当期奖金。

3、年度奖金:年度奖金基数按本人当年平均税前基本月薪资确定,本部分奖金为不固定的浮动项目,实际奖金将根据您的绩效结果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相应规定计算发放。绩效考核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您在考核周期届满前离职的(无论任何原因),无该考核周期的当期奖金。

智者四海公司主张2019年6月25日李某申请6月26日至27日休带薪病假,但并未向公司提交公立医院的病假证明,且其又提出参加公司团建活动的申请,并于6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到公司集合参加在沙漠组织的团建活动。李某称其因感冒咳嗽而请病假,没有到医院就诊。智者四海公司另主张李某于2019年7月8日休年假一天,于2019年7月9日才提交休假申请,未通过审批,构成虚假休假。李某称其前期通过企业微信向领导请假并获批,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李某所在部门负责人黄某于2019年6月25日向其发送邮件:内容为“……三个月前,我们对你进行了试用期绩效面谈,因为产出没有达到预期,不符合转正标准,但因为你做事认真,态度比较端正,所以又提供了1个季度的绩效提优机会。当时定的目标是……;……这个季度您的产出也没有达到预期。综上,你的表现没有达到该岗位所要的预期。从今天开始,烦请将手里的工作交接给我。

”李某于2019年6月26日回复邮件称“按照钱眼儿工作室的OKR来衡量,我是超额完成2019Q2的任务指标的,没有表现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行为……为什么要交接工作?

”2019年6月27日,黄某又发邮件要求李某在周五下午前交接手头工作。李某于7月1日回复“我已经在上一封邮件中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如果公司决定开除我的话,麻烦人力的同事给出书面的意见。”2019年8月1日,智者四海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邮件,并向李某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以要求智者四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2019年第二季度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9年12月10日,仲裁委员会裁决:

1、智者四海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某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483元;

2、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智者四海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具体为李某虚假休假以及不服从工作安排。

首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智者四海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李某发送邮件,根据双方邮件往来内容可以看出,智者四海公司仅要求李某交接工作,未对交接后的日常工作进行安排,在此情况下,智者四海公司以李某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

其次,就虚假休假一节,李某认可在2019年6月26日、27日休了两天带薪病假,虽未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但仅凭李某在病休期间参加了从北京到沙漠的团建活动一事,尚不足以认定其存在虚假休假情形。关于李某于7月9日在公司管理系统补提年假一事,虽不符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但亦不应认定此行为构成虚假休假。

综上,智者四海公司以李某虚假休假、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妥,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4 000元;

二、智者四海(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483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