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的重要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¹,可以说学校扮演着着“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的双重角色。关于“学校保护”的规范,最早始于1987年上海市人大制定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国家未成年人保护专门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了“学校保护”专章,用7个条文规定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规范,“学校保护”的内容也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历次修订逐步更新完善。

近些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引发学校责任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学校保护”章节对学校“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等。为了贯彻、落实新《未保法》在“学校保护”一章的职责内容,教育部于今年6月1日发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

一、学校保护的界定

新《未保法》中“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的专门保护,学校的范围包括未成年人接受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主要是指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学校;还包括托儿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教育和培训机构。教育部的新《规定》也对以上教育和服务机构保护、保育、照护未成年学生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规定了学校参照新《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规定了针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的从重处罚措施。

不可忽视的是,“学校保护”也包括“学校合理辐射范围的保护”,如与校园秩序和师生安全密切接触的校园周边地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延伸至校外的空间、学校保护责任与家长监护责任转移的过渡地区²。但是,因为“学校合理辐射范围的保护”并非学校的专门性保护性质,而是涉及与校外的家长、教育部门、公权力机关等其他主体共同保护。因不属于本文研究内容,此处不再过多赘述。

二、学校保护义务

学校保护义务包括“权益维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权益维护义务”强调的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尊重;“安全保障义务”强调的是学校在为未成年学生提供教育服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对未成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³。

(一)权益维护义务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被誉为儿童权利的宪章,将儿童的权益划分为生存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四项基本权利。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国,一直积极履行公约义务,致力于保障儿童权益,扩大儿童福祉。在新《未保法》“学校保护”章节中,着重强调了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利。

第一,新《未保法》在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措施。如:不得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第27条);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第27条);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第34条)等。第二,在保护未成年人发展权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休息权,休闲、娱乐、文化活动权,劳动权与劳动保障权的保护措施。如:不得违规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登记并劝返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第28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劳动(第31条);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得占用假日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组织集体补课(第33条)等。第三,在未成年人受保护权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不受歧视,不受伤害、虐待不受忽视的保护措施。如:不得歧视学生(第29条);配合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第29条)等。第四,在保护未成年人参与权方面,规定了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第24条)。

在贯彻、落实新《未保法》权益维护义务上,教育部的新《规定》专设“一般保护”章节,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了具体、系统地阐述。同时,新《规定》也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要求,如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禁止学校宣传升学情况,避免唯分数、唯升学率对学生和学校进行评价等等。

(二)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学校保护义务的底线,也是家长和社会最为关注的事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涉及教育活动的安全注意义务、学生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后勤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他人侵犯的防止义务、安全教育与救助义务。

第一,新《未保法》在教育活动的安全注意义务方面,规定了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第35条)。第二,在学生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方面,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第35条)。第三,在后勤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第34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第36条)。第四,在他人侵犯的防止义务方面,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第39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第40条);第五,在安全教育与救助义务方面,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30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第37条);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37条)。

教育部的新《规定》具体贯彻落实了新《未保法》的相关制度规定,统筹并创新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体系。细化规定了学校应当全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各项要求、做好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问题的专项保护、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完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以推动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机制、管理要求等落实落地。

三、典型案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如郑某某诉耿某某、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小学健康权纠纷案⁴就是最高法于2014年通报的一则典型案例。在2010年3月12日上午大课间期间,焦村庙小学的三年级学生耿某某用竹签扎伤了一年级学生郑某某的右眼。下午,郑某某由其班主任带到常乐集乡卫生院进行简单治疗。次日,因郑某某右眼仍看不清东西,郑某某于山东省省立医院接受治疗,实施了右眼玻璃体切除及相关治疗手术。经鉴定,郑某某右眼属七级伤残,且需定期更换义眼片。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是导致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体而言,焦村庙小学在组织未成年学生上课间操时,未安排老师带队,也未及时注意到郑某某和耿某某的异常行为,且伤害事故发生后,焦村庙小学未能及时发现和救助。因此,法院判决焦村庙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耿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在校园内加害他人和受到伤害的事故。从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此类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有两方主体,一是未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的学校,二是加害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当未成年人受到其他在校未成年人的伤害时,学校并不当然免除责任,而是应根据其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的履行情况,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学校的责任认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具体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判定学校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学校需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判定学校责任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方有义务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四、律师建议

近年来,在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未成年人伤害事件备受关注,“学校保护”可以说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关键一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也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应有之义。因此,为保证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到制度规范、管理合规和处置措施及时,我们给与学校以下几方面建议:

第一,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专职机构。学校应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等学生保护专门机构,统筹负责未成年学生的权益保护工作。该机构可由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等不同群体的代表组成,以保障人员参与的广泛性。同时,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学生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可由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有关专家作为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和学生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制定内容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校纪校规。校纪校规是学校对学生自主管理的依据,其内容必然涉及学生在校内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学校在制定规范学生行为的校纪校规时,应确保其内容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校纪校规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因此校纪校规须尊重学生意见,体现学生权益,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听取学生的合理意见。

第三,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期间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学校应确保教育教学场所、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制定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组织必要的演练;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例如疫情期间应严格落实环境消毒消杀工作。

第四,加强校园管理,定期巡查校园、排除风险。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定时巡查校园,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危险活动的倾向,应及时制止并教育,以避免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疫情期间,校园巡察工作更不容放松,应及时疏导管理未成年学生的不当聚集行为。

第五,重视师德师风建设,防范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应监督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有无接受家长及学生的财物,有无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对于教师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或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进行入职审查,一旦发现存在违法犯罪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应立即停止录用。

[1]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组织编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2]姚建龙,《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东方法学》,2020第5期,第122页。

[3]姚建龙,《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东方法学》,2020第5期,第122页。

[4]《郑某某诉耿某某、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小学健康权纠纷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之案例二十一》,载“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https://law.wkinfo.com.cn/judgment-documents/detail/MjAxMDA0NDE2OTM%3D?searchId=9bf69988cdd44288ac0b32defe60632f&index=1&q=%E6%9B%B9%E5%8E%BF%E5%B8%B8%E4%B9%90%E9%9B%86%E4%B9%A1%E7%84%A6%E6%9D%91%E5%BA%99%E5%B0%8F%E5%AD%A6%E5%81%A5%E5%BA%B7%E6%9D%83&module= ,2021年6月7日浏览。

文字 | 赵宇健、徐菱蔚

图片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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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赵宇健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邮箱:zt@zhoutailaw.com

赵宇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擅长民商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仲裁、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曾为多家央企、国企、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案件代理、合同起草修订、法律咨询等常法及专项法律服务。在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以及劳动争议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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