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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若行为人“明知”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若不“明知”,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非常重要。那么,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

刑法上的“明知”是指什么?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是刑法总则对犯罪故意概念的规定。犯罪故意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认识因素,作为刑法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知,;二是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明知”包括确切知道,这没有任何争议。

但“明知”是否包括“应当知道”,司法解释的立场发生过变化。2009年以前,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经常将明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2009年以后,司法解释转向认为“明知”不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形。

如何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由此可见,《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是一种“推定的明知”,行为人实施了以上情形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其“明知”,除非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不知道。

因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既包括确切知道,也包括知道可能。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内容是什么?

“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包括以下内容:

(一)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不局限于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包括所有网络犯罪;

(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只要可以被确认,即使他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如何证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

确切知道,很好证明。比如,行为人在讯问笔录中或当庭承认,自己知道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

但若行为人辩称,我不知道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那么,如何证明,其知道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定:

(一)是否存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如经监管部门告知或者已经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例如,网站托管服务商在接到举报某服务对象托管的网站为淫秽色情网站后,仍不依法采取关停、删除、报案等措施,继续为该网站提供服务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3、收取费用明显异常的,如服务器租赁服务高针对租赁人从事正规网站经营、赌博网站和黄色网站,分别采取不同收费标准,并为后者提供免备案登记服务的;

4、从事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的,如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人专门搭建资金支付平台,或者大量开通微信商户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资金结算;

5、长期使用或者帮助他人使用虚假身份、隐蔽上网等措施避开监管措施或者规避调查的,如上述服务器租赁服务商针对租赁人租用的服务器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经常被查封的情况,为租赁人采取更换服务器域名提供跳转服务等措施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行为人明知的时间节点,是否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若是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着手之前,一般认定存在事先共谋,是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不明知的,不能认定。如行为人在他人开设的服务器租赁公司打工,根据他人安排从事服务器出租工作,但并不知道对方租赁服务器的用途,除按月领取工资外没有其他收入,即使对方租赁服务器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认定行为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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