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原告能否在住所地法院起诉?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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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涉及出差成本及便利性,地方保护,法院偏好等诉讼利益,因此兵家必争。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管辖,实践中,均承认被告股东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这点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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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有争议的就是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有两种观点:

一、属于商事侵权案件,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支持材料有(2018)最高法民辖80号、(2018)最高法民辖162号裁定书。

两份裁定均认为: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2020》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公司住所地)、被告股东住所地,均可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债权人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二、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参照适用《民讼法》第二十六条,应由债务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

支持材料有景汉朝主编《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法制出版社2018年出版)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

均提到,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参照《民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综合考虑确定管辖。

这两部著作的意思的债务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不承认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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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们认为,《民诉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2020》第二十二条之所以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因为这类纠纷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

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更容易查清事实,便于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类似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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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但请注意,《民诉法》第二十六条并没有规定“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我们认为这属于民诉法的特别规定,此类纠纷只能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排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适用《民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那么就变相承认该类纠纷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而不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有学者提出的“既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又参照《民讼法》第二十六条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观点与此相矛盾。

其次,实践中大量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都是在被告股东住所地法院起诉的。

倘若承认只能由债务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不仅严重脱离司法实践,也违背一般民众的基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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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最高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共有27个。

一、基于公司“协议”引发的纠纷。

共6个: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

二、商事侵权纠纷。

共6个: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以及清算责任纠纷。

三、“公司治理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纠纷。

共13个: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或撤销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减资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四、特别程序纠纷:公司解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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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民诉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2020》第二十二条只是将部分案由确定为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是凡和公司扯上点蛋的都必须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我们认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系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以致债权人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其侵权特征更为明显。

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八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符合诉讼的便利性及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

(07)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从这个意义上讨论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才有意义。

目前,有观点认为,从现有关于管辖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民事诉讼管辖应当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且一般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的,不宜突破现有规定。变相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也不便于案件的审理。

我们认为,判断原告住所地法院能否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获得管辖权,关键要综合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并结合是否便于当事人诉讼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