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山某某驾驶一辆装载着基沙的轻型自卸货车,由南部县伏虎镇至双佛镇方向行驶,当行至南部县双佛镇小学路段时,与突然加速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何某某相撞,并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山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行经人行横道时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何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过人行横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 何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事 故发生后,被告人山某某及时拨打了120、122,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山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南部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山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