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茂名市电白区百货公司等37家企业的申请,作出(2020)粤09破申12号至16号、19号至22号、24号至5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茂名市电白区百货公司等37家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相应的管理人。茂名市电白区百货公司等37家企业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茂名市电白区百货公司等37家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上述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6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自上述案件裁定受理之日起,有关茂名市电白区百货公司等37家企业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茂名市电白区百货公司等37家企业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茂名市电白区百货公司等37家企业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对茂名市电白区百货公司等37家企业的执行程序依法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