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一起嫌强制猥亵、侮辱案,被告人霍**为某按摩店老板,给被害人韩**按摩之后,按住被害人韩某某背部使其不能反抗,并趴在被害人身上,采取用生殖器摩擦被害人下体的手段对被害人韩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01

驻马店一男子强制猥亵被逮捕

案件详情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2********,汉族,初中肄业,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按摩店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源网络

2020年0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霍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按摩店给被害人韩某某按摩之后,按住被害人韩某某背部使其不能反抗,并趴在被害人身上,采取用生殖器摩擦被害人下体的手段对被害人韩某某实施强制猥亵。经二次鉴定:韩某某提供的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检出的DNA与霍某某血样DNA似然率9.7330×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图源网络

1

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来源:1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