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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需要大家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会被追责!

佛山发布推出“发哥说法,依法防疫”系列报道,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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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因隐瞒旅居史、接触史

广州一确诊者被刑拘

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

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普法知多D

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健康报告、服从防疫管理的法定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可能承担三种责任,分别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会被处以罚款或拘留。

第二,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于不配合防疫管理的行为,如隐瞒谎报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民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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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编辑部策划

制图:邓夏湄、陈思凡

编辑:梁焯贤

校对:刘燕君

监制:李琳、陈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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