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5日11时50分,驾驶人姚**驾驶赣C4**21小型汽车,沿上高县泗官线—塘下庙行驶至泗官线—塘下庙2公里300米时,与吴**驾驶的赣CF**98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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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姚**驾驶赣C4**21小型汽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 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且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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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 姚**驾驶赣C4**21小型汽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吴**驾驶的赣CF**98小型面包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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