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开。
2020年7月20日,郑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陈某关系不正常,遂在电话里与陈某发生争执。
次日11时许,陈某与郑某电话相约在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口口香”饭店门口见面。
随后郑某持刀赶到“口口香”饭店门口,看见陈某后即拿菜刀朝其身上乱砍,致其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离断,拇指缺如,左腕大多角骨部分骨质缺损。
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陈某报案,2020年7月20日13时30分,郑某主动到宿州市朱仙庄派出所投案。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郑某赔偿陈某人民币83000元,被害人陈某对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郑某的所有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家庭生活矛盾持刀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郑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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