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代理权人能够在特定区域独家经营,但也有一些未经授权的商家也进行该种商品销售时,将会侵犯独家代理权人的权利,给其造成损失。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那么被侵犯独家代理权应如何赔偿?在此篇中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独家代理权概述及侵犯独家代理权赔偿内容
独家代理权是指在指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购代销指定商品专营权。由该独家代理人单独代表委托人从事有关的商业活动,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派第二个代理人。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支付佣金的一种商业模式。独家代理权人是否享有诉讼资格,需要软件著作权人明确授权才可以。
如果商家有生产商的独家代理授权,那么在授权地域内其他人未经授权经营就是侵权行为,一旦遭遇这种情况,首先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其侵权,然后就可以提起上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其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建议此时一定要找个律师帮助收集整理证据。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被侵权人不想起诉,也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门今天投诉。工商行政部门将会对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一经确认,将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侵犯独家代理权的证据主要是起用来证明侵权人在销售被侵权人独家代理的商品的作用。具体的收集可以通过去侵权人的店录像、录音等方式来获得。具体还是找律师商量比较好。
滥用代理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关于滥用代理权的方式,首先是双方代理,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于代理本以为本人计算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对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难以再为本人计算。针对于利己代理行为,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中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授权范围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于这部分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以作为惩罚。但是在这其中,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若被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对自己有益无害的,可以行使追认权,即表示对该部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来承担。对于这一点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若被代理人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则由代理人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不论是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对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间保持既不承认亦不否认,应以法律拟制的追认认定,发生与事实上的追认权等同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没有及时向外部表明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的,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使用代理权的情况,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其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而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等,而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于第一种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以上就是关于“独家代理权侵权及侵权法律后果”的解读,对于这一点在法律上,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未经授权销售可能违法,侵犯到他人的独家代理权,将可能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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