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册私营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有标准名称和必要的组织;
(3)有适合其业务活动的员工;
(4)有适合其业务活动的合法财产;
(5)必要的地方。
私营非企业的名称应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国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主办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第六章程草案。
私营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修改章程的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