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宁市出台《西宁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责力度,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护航营商环境优化。

全面划定问责对象。《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损害公民、法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属于问责的对象。

精准确定问责情形。《办法》明确,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让惠企政策看得见、摸不着,迟迟不能落地贻误工作;未按规定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企业平等进入市场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放管服”改革不力,不落实“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跨省通办”等行政审批规定,服务对象不满意等23种情形,属于问责的范围和情形。

分类确定问责方式。《办法》明确,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问责,情节较轻的,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较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紫韵(责编:可人 | 终审:岳克龙)

来源:西宁市纪委监委、青海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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