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提醒:预付费消费的时候,务必留意企业经营是否存在异常行为,当出现更换店名或老板、低价反复促销、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需要提高警惕。对涉嫌诈骗的企业和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交几千元预付费用是为了娃娃有个锻炼又好耍的地方”,邹女士说。该运动馆主要是面向孩子体验攀岩、蹦床、室内高尔夫等运动。2018年在该馆消费了4次,“用了近200元,还有1800元没有消费”,邹女士表示,该运动馆人去楼空之后,她去找过场地管理方询问沟通,但对方没给出明确答复。经核实,该商户在2018年初已经“逃铺”,根据场地管理方提供的信息,该商户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倒闭,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关闭商铺。目前无法联系到商家,建议邹女士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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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者之间是包容关系,非对立关系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中都有一个“骗”字,因此,行为人在实施这两种行为时,必须伴有欺诈的行为,民事欺诈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犯罪。如果不准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类犯罪,极有可能将大量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而放纵犯罪,也有可能将民事欺诈行为认定为诈骗类犯罪,违罪刑法定原则,造成处罚的不公平。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类犯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在实施欺诈行为时,是否符合了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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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与诈骗类犯罪的关系

违约行为与诈骗类犯罪的关系

如果企业开始还是用心经营且有盈利,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而终止经营,企业未提前通知已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发生跑路躲避债务现象的,应当属于违约行为。

如果企业在经营初期或者开展营销之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圈钱而开店,吸引消费者交费办卡后就关门跑路,还有的明知自身经营不善,想着在关店前再捞一笔。业内人士表示,相关企业在明知出现重大风险且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宣传、收取高额费用,已经涉嫌合同诈骗或诈骗罪。

可见,区分违约行为与诈骗行为关键在于企业经营者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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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意本条后半段“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指当一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规定又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罚。可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殊法关系,适用特殊法优先适用的原则。

本文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虽然为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前提是一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不同章节中,两罪侵犯的法益并不相同,因此,可以认为两罪之间既存在包容关系,也存在对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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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分则体例安排上来看,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权的一章中,该罪侵犯的法益为他人对财产的占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中,其侵犯的法益是市场秩序,要求行为通过扰乱市场秩序的手段侵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权。

据此,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为经济合同,即发生在商事领域中,要通过这样的合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市场秩序,因此,行为人使用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害人一方在商主体,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如果被害人为一般公民,针对一般公民实施的诈骗行为,虽然也使用合同手段,只不过是诈骗罪的手段而已,因此,应按普通诈骗罪处理。

评价本案

评价本案

运动馆经营者开始经营得不错,后来确实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跑路躲避债务的,应当属于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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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运动馆经营初期或者开展营销之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圈钱而开店,吸引消费者交费办卡后就关门跑路,还有的明知自身经营不善,想着在关店前再捞一笔。业内人士表示,相关企业在明知出现重大风险且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宣传、收取高额费用,经营者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前述分析,由于被害人均为一般公民,因此,本案中,运动馆在这种情况下,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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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重点就民事欺诈与诈骗类犯罪的关系、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等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据此,得出结论: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类犯罪是包容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不能一有合同出现的诈骗类犯罪,就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两个结论在前述分析中已说明理由,您对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评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