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夫妻俩购买爱情保险到期遭拒赔”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及热议。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徐某购买了一份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婚姻津贴保险,保费总计19980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徐某所购买的这份爱情保险,如果在保期内主险没有出过险,而且保期内与保险合同上的“指定心上人”持续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徐某就可以得到2.3万余元赔付。
后徐某于2018年曾到法院起诉离婚,然而法院经审理判定不准徐某与伴侣离婚且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合同到期后,夫妻二人未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多次沟通未果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于是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依法履约。保险公司接到速裁判决书时当即表示履行,全额将保险金打款至徐某名下。
三、能否购买“爱情保险”
实际“爱情保险”仅在2017年短暂的上架过,现在“爱情保险”已经在保险市场上难觅其踪影。根据我国保监会于2017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一)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二)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三)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四)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五)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六)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七)“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八)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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