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我们作为债权人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房屋,与法官一同前往债务人房屋所在地房屋粘贴清场公告时,发现房屋里居住着另外一名案外人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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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案外人张三与债务人数年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当时该套房屋抵押给债权人,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张三与债务人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房屋解除抵押后,再办理过户登记。

现在,张三面临几个问题:

1、由于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张三并不是该套房子的所有权人。

2、因此,张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离该套房屋。

3、尽管张三与债务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这仅仅属于合同之债,张三并不享有物权。

4、因此,张三只能通过合同纠纷起诉债务人返还购房款。但是,由于债务人现在负债巨大,即便张三打赢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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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1、《民法典》生效后,规定,房屋可以“带抵押过户”。但是,就目前实务中,大多数房管局仍需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才会办理“带抵押过户”。同时,作为大多数购房人而言,为什么要去购买一套已经设定他项权利的住房呢?

2、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

(1)如果确实很中意该套房屋

买方可以支付卖方一部分定金,约定:如果卖方未在约定的期限解除抵押,并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可选房屋范围较广

直接购买不存在瑕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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