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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2020)粤0606刑初2247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17年2月15日,许某在明知其公司不符合高新企业条件的情况下,与乙公司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办理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申报事宜,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申报成功后甲公司支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给乙公司作为服务费用。
乙公司的业务员符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帮助甲公司申报时,为迎合评分标准和要求采取不同的造假手法编造申报所需的数据和材料,具体包括:为甲公司购买6项软件著作权,伪造财务报表、科研立项报告及管理制度,虚增研发人数;串通广州鸿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串通广州雅禾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等。随后乙公司将上述虚假材料交给许某确认并加盖甲公司公章。
被告人许某分别于2017年4月、2017年7月将上述虚假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广东省科技厅审核,并获得了“高新企业认证”和“高新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资格确认。甲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2月28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天河区三级政府财政补贴人民币(币种,下同)30万元、12万元、8万元,合共50万元。许某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服务费21万元。
2019年12月12日,许某的家属退还赃款50万元。
诉机关观点:
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护人观点:
1.许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2.许某属于从犯;3.许某自愿认罪认罚;4.许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及时通知家属将获得的50万元补贴全额退还;5.对许某适用缓刑既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也有利于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贡献自身力量,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综上,建议对许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的家属代为退回全部赃款,对被告人许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至4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5点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师观点:
1、法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造假骗取补贴,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因此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在单位构成自然人犯罪这个困扰了刑法学界多年的问题上,法院选择了直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作出处罚。
此案件不仅是对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造假的警示,同时也可能是将来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实务参考。
2、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将被追缴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认定高新企业时均为作假文件,在其被撤销高新企业后,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将被追缴。
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上海启赋律师事务所 金融犯罪研究中心
启赋(上海)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诉讼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