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和档案上记载的年龄不一致,退休时应该以哪个年龄为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处理?小编选登最高法院的一个再审案例,供实务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85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东彬,男,194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许栩,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刘东彬因诉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以下简称通北林业局)社保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东彬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在1987年接班开始工作的,并非1990年招工,通北林业局关于其1990年1月1日的合同制工人档案是伪造的。其一审提供的证据及其持有的退休证证明其参加工作时间是1985年10月1日,与通北林业局的档案相矛盾,应当调取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始档案。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通北林业局延迟为其办理退休的行为违法,给付其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的退休工资189448元,返还其一审少计算的11个月工资17365元,返还其多缴纳的10年社会保险费3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具体到本案中,刘东彬的身份证信息虽载明其是1947年1月1日出生,但其档案记载刘东彬系1990年被招录参加工作,退休审批表、劳动手册和个人信息核对表三份证据证明刘东彬招录时填报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12月15日。二审法院在询问过程中,通北林业局提交的2007年《森工企业出现在就业服务中心等职工一次性安置审批表》中记载刘东彬的身份证号亦证实其出生日期是1957年12月15日。如果按照刘东彬身份证载明的1947年1月1日出生,《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试用表)》中,个人简历栏记载“1967年3月至1972年7月在拜泉县××××乡小学读书”,其已满20岁才开始读小学明显不符合常理。故通北林业局以刘东彬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在2017年12月刘东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规定。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刘东彬的诉讼请求,均无不当。

综上,刘东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东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梁凤云

审判员:张 艳

审判员:张 剑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任必恒

书记员:凌白羽

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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