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开平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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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报料:为深入推进全市政法系统查纠整改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近日,江门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决定开展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曝光专项行动。现将7件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如下: (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公布为准)
其一,刘某华“有案不立”案
刘某华,男,中共党员,1984年12月出生,新城派出所四级警长。
简要案情:2021年4月2日,辖区群众钟某鹏报案称,其于2021年4月2日8时许,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江门市蓬江区滨港御城一号写字楼路边,当天18时许取车时发现摩托车(车牌号:粤JF6***)被盗,该车于2015年8月19日以12800元购买。接到报警后,新城派出所办案民警刘某华未对涉案物品作价值鉴定,调查不够深入,未确定涉案财物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存在有案不立问题。发现问题后,新城派出所迅速整改将该案补批立刑事案件,该案现正在侦查中。
处理结果:2021年6月4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于对刘某华作出批评教育的处理。
其二,何某昌“压案不查”案
何某昌,男,江海区人民法院礼乐法庭负责人。
简要案情:何某昌承办的(2019)粤0704民初1995号案件中,在2020年6月10日,立审执系统登记收到上诉材料,直至2021年1月29日,才在立审执系统进行上诉登记。江海法院立案庭收到上诉登记后,2021年2月2日把上诉材料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签收了上诉材料。该案从收到上诉材料到移交市中院间隔了238天,严重超出规定的期限。
处理结果:2021年6月7日,江海区人民法院对何某昌给予谈话提醒处理。
其三,黄某建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
黄某建,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5月出生,原江门市公安局北门派出所三级警长。
简要案情: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犯罪被区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2018年5月,黄某建开始担任黄某管教。黄某建在黄某羁押期间,经他人介绍认识到黄某妻子李某,并答应李某帮助其与黄某之间传递信件。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黄某建违反监管有关规定,在明知黄某案件正在查办的情况下,多次私下帮助李某与黄某传递往来信件,且未对信件内容进行严格查验,未将信件录入信件管理系统登记。期间,黄某建多次接收李某的宴请,并多次收受李某所送的香烟、米酒等礼品。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16日,新会区纪委监委对黄某建作出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分。
其四,罗某剑诉讼费追缴超时限案
罗某剑,男,现任台山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简要案情:在教育整顿活动开展期间,罗某剑通过自查发现其承办的125件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对败诉方当事人应补缴的诉讼费用开展追缴工作,存在追缴超时限情形,案件诉讼费用的追缴工作平均周期约为391天,其行为违反了台山市人民法院的《关于规范我院诉讼费追缴工作的实施意见》。罗某剑在自查发现问题后,主动交代问题并立即开展整改,将当事人未主动补缴诉讼费用的125件案件全部已移送立案追缴,目前已执行到位诉讼费用5074.39元,其余案件均在强制执行当中。
处理结果:2021年6月3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对罗某剑作出谈话提醒的处理。
其五,黄某婷执行失范案例
黄某婷,女,开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简要案情:黄某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温某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19粤0783执1233号)中,在经查询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温松秀的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24137.16元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冻结、扣划措施,而直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处理结果:2021年3月10日,开平市人民法院于对黄某婷作出警诫谈话的处理。
其六,黄某强“有案不立”案
黄某强,男,鹤山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教导员。
简要案情:2013年7月22日晚,麦某德在鹤山市双合镇泗合旧市场打桌球期间与在场的麦某晓、麦某森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双方互相斗殴,造成人员受伤。本案应定性为聚众斗殴案,但该案责任领导黄某强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案件,后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撤销案件,撤案后既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也没有对相关嫌疑人作治安处罚,存在有案不立的问题。
处理结果:2021年4月20日,鹤山市纪委对黄某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其七,岑某明“有案不立”案
岑某明,男,恩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二级警长,抽调河南派出所工作。
简要案情:2020年1月22日,杨某英与其丈夫吴某强到郑某苏经营的再辉不锈钢店就货款事情发生争吵。在争吵期间杨某英被郑某苏用凳子打伤头部。当日,河南派出所在刑事技术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委托对杨某英作伤情鉴定,在派出所组织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办案民警岑某明认为,由于事主已经达到协议,无需再进行伤情鉴定,故未将详细情况通报刑事技术中队,也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结案。办案民警岑某明在办理该案件中证据意识不强,执法不规范,导致伤情鉴定委托在法定期限内失效,存在有案不立的情况。
处理结果:2021年5月25日,恩平市公安局对民警岑某明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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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编辑:开平人网
▍法律顾问:贺国帅律师 | 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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