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长流强清字第3号

根据海口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0)琼01清申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琼01强清16号决定书,指定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为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清算组。现本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十四条的规定,公告如下:

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清算组现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性质、债权数额、形成原因、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有关事项,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债权人未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主张在股东分配所得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应当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等所产生的费用。债权申报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30层,联系人:罗晓燕,联系电话:0898-68526228。

特此公告。

海口市长流新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清算组

二0二一年六月十七日